关于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
1.意思表示:
构成要素:1.内在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意志控制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义,效果:具体而确定法律效果。2.外在意思:表示行为:1明示2.默示
2.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重的效力瑕疵,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须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效。
4.居间与代理的区别: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
5.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请求权(人格和身份)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具有永续性)4.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
还有三种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6.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定事由:起诉、请求、认诺)
债权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的承认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对于不真正连带(如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中断。
7.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8.责任保险之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责任性质及赔偿数额确定之日。
物权法
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
4.物权变动:
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
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7.担保物权的竞合:原则上“先来后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质权与抵押权竞合:1“先抵后质”,若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若未登记,则善意质权优先2.“先质后抵”,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于抵押权。
7.法定继承是继受取得: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非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并非都是原始取得),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但是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都是继受取得
8.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出质人以间接占有财产出质的,质权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设立(质押合同有效)。书面合同、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9.现实交付:1.经由占有辅助人交付 2.经由被指令人交付(被指令人与交付对象无交付关系)3.经由占有媒介关系的交付。指示交付:包括两个合意(约定)1.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2.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
10.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能发生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
11.因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即行使形成权产生的生效判决,不含确定判决、给付判决)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无须公示(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判决书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效力。
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即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双简单多数决”:面积、人数过半:>50%,共有物中按份共有是对于整体所有权的份额享有权利。
13.动产善意取得:1.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个人觉得是一种权利外观)2.动产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同样,买卖合同有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不存其他效力瑕疵)3.第三人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5.完成交付(无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1.占有脱离物:指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 2.货币 3.禁止流通物:毒品,武器等。转质与善意取得质权的区别:即以质权人身份或是所有权人身份
14.不动产善意取得: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3其他原因
15.留置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2.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处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得具有留置权的成立的消极事由(约定不得留置、留置违反善良风俗或者留置与债权人负担的义务相违背)
16.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须变更登记,未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7.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1.相邻关系法定;地役权经约定产生 2.相邻关系的利用均为无偿;地役权的利用既可有偿,也可无偿3.基于相邻关系对于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必须是为了满足行使自己不动产权利的最低需要,对方也只是提供必要限度内的容忍(如:袋地通行权;日照、通风、采光关系)。另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地役权不可分,不因需役地部分转让而受影响。地役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供役地的善意第三人
18.抵押权: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等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即不得赠与、出售、互易、出资等)。因此,抵押人完全有权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质押、出租”抵押财产。
19.保证期间: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的(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和/或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债权人须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若债权人依法行使,则开始计算为期2年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保证期间的计算:若主债务诉时中止,则一般和连带保证也中止;若主债务诉时中断,一般保证的也中断(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不中断。
20.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需要仔细斟酌,详见真题105页)
2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履行不能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2.第三人担保和债务人转让债务,都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3.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4.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产浮动抵押无论是否登记、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只要支付价款且完成交付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属于抵押财产。
25.债权质权,不以通知为生效要件,但未通知不得对抗债务人,债务人不能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包括部分履行,不可分性),债权质权应当具有质权的特征:流质契约无效等
26.动产质权、商事留置、自助行为区别:动产质权要求双方之间产生合意;商事留置只是要求债务人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自助行为:1 请求权有遭受损害之虞 2 情势紧迫,来不及实施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无从实现3.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4.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债法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区别:于同一个债的主体的多寡
2.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委托既可有偿亦可无偿;承揽为有偿合同 2.承揽的标的是工作成果,即成果做事;委托合同受托处理事务,即要就认真做事,强调过程。
3.债的法定转移:1.企业合并与分立 2.概括继承 3.买卖不破租赁 4.代位求偿权(债权消灭)
4.第三人代为清偿:构成要件:1.债权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是否专属性)a 不作为债务(竞业禁止)b 注重债务人的特别技能、技术、设备等的债务 c 因债务人债权人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无相反约定 3须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代为求偿(若第三人与债务的履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得拒绝)4 须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真实)。法律效果:1.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在第三人完成交付行为即消灭、不论是否存在履行瑕疵)2.第三人与债权人:若为法律上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则第三人享有代为求偿权,在其清偿范围内、第三人取得债权人的权利 3.第三人与债务人:1.若为委托,则可基于委托合同求偿 2.若赠予 则无求偿权 3 其他原因 可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求偿。
5.代物清偿为实践合同,除达成协议外,尚须完成履行行为,该协议才能生效。
6.无因管理(绝对吃力不讨好,):正当无因管理:“管理”(管理意思、为了他人的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他人(除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外)事务。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法律效果:1具有违法阻却性 2 不成立不当得利 3 自动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且双方互具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不正当无因管理: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法律效果:1.不具违反阻却性 2 若主张无因管理之债,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3 若不主张无因管理之债,则可按照不当得利或符合侵权的按侵权之债。
7.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权利:1.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被管理人)偿付:必要费用及利息、负担的必要债务、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2.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和劳务费用请求权。3不论是否达成管理目的,尽到适当义务即可
8.不当得利的例外:误食他人东西,即食用人对误食的物品不具有消费能力或者消费计划的,此时不能认定为误食人的财产消极增加,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
9.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仅限于存有给付关系之当事人始可成立,如现实交付中“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属于缩短给付,被指令人与接受人之间无给付关系,同时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被指令人与接受人之间亦无法成立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物权无因性原理: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物权合同是处分行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为权益侵害型、支出费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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