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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个人心得体会
篇一:商法学习心得
本学期学习了商法,收获良多。很多人都说法律学习是一个枯燥的过程,但是在上张老师的课时却没有这种感觉
大一的时候,很多老师都是采用概念分析的方法来讲解课程,不外呼都是按照教材上的内容来讲述,虽然也会举一些案例,但是却都是一概而过,印象不是很深刻。而张老师的课主要是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授课,刚开始的时候,老师明确说不会按照教材上的内容来讲,一开始时我也是找不到方向,觉得不知道应该怎么预习,只能在上课的时候跟着老师的步骤来学习。后来,我觉得脱离教材的讲解方式确实是挺新奇,通过对案例中存在的争议进行讨论,我们会在不知不觉中我们扮演着律师、法官、普通民众的角色,我们会为了维护自己的立场不断地坚持自己的原则,我们会试图寻找一个最优解去解决争议,即使找不到,我们也会乐在其中,因为我们在思考,而思考解决一个问题的过程往往是很重要的。不得不说,案例教学的方式确实是很好的,我想,英美国家采取这种教学方式来授课,也许就是因为它能激发学生的思考,进而在不断的讨论中提升自己将来作为一个律师或者法官的素质。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重点谈到了行为和主体的论证方法,这个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很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民事侵权行为,当我们从侵权主体方面很难去论述对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时,我们可以尝试从其具体的侵权行为上进行论述;当我们很难去论述对方当事人违约的时候,我们可以尝试论述对方是否侵权。由此我们可以想到,论述的角度不同,也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一味的偏执只会禁锢了思想。说到这里,我想到一个案例,讲的是一个年轻人在下公交车时很匆忙,而此时一位老奶奶走到车门前不知如何就摔倒受伤了,在法庭上年轻人力证自己没有撞到老奶奶,双方各执一词,证人当时也不确定是不是年轻人撞倒老人的,法院最后是判被告败诉,其中一个理由是被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只论述自己没有撞人,而没有主要论述原告是自己摔倒的。可见,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如果原告能换一个角度进行论证,那结果就可能更改了。
整个商法课上完后,我觉的商法跟民法、债法、物权法的一些部分是重合的,很多民法、债法的原则都可以适用于商法,也许这就是民商合一的特点吧。而商法唯一的不同点事它主要调整的是商事关系,而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深入改革,商人的主体地位会不断提高,重商时代已经到来,经济发展带来的商事纠纷也会越来越多,为此有必要将商事立法提上日程。在我国,商法还没有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发展起来,我认为,虽然商事关系可以用民法的一些原则来调整,但这与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自成体系并不矛盾,民商分立只是为了能更好地发展商法,也能更好地解决商事纠纷。人们常说在商言商,商人地位提高,为此而设立专业性更强的商事法庭,这也是对于商人们的尊重啊。
学习老师这门课后,我对于商法这门课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老师讲的大多数是课本外的知识,当然不是说这些知识不重要,只是学完后感觉这些知识还是比较凌乱,没有课本上的系统,当然不是说老师的思路凌乱,只是希望老师能把课本上什么公司法、破产法等的重点讲解一下,毕竟课本上的知识是有限的,一个物权法的用益物权都要讲几节课,我觉得老师还是有必要花两节课来讲解一下的啊。
法律学习,且学且用心,这就是我的心得体会,谢谢。
篇二:商法案例心得
今年,我选择了商法案例研习作为本学期的案例课程,现在已是期中,对6周的学习生活有如下感受。
授课老师郑俊果老师是一位古板而又时髦,严格而又仁慈的老师。说她古板,因为她已有岁数,而且说话方式总是有一些又红又专;说她时髦,虽然她明显比我们大很多,却懂得将电子设备的便利应用于教学之中,在这方面,很多看起来比果果老师年轻的老师都不如她。说她严格,因为这门课可以说是我见过事情最多的课了,不光有ppt展示,还有读后感和笔记检查,简直累得喘不过气来。但同时,在学生们展示ppt时,她会积极的帮学生补充完善,为学生分担压力,我自己做的ppt本来以为自己只能讲15分钟,在老师的补充启发下,我讲了60分钟,在展示的同时自己的ppt演讲技能也有了极大的感悟,组里边的小伙伴们都说,这个老师真是好,别的老师甚至会在展示时挑刺,让学生下不了台。
上大学的时候,很多老师都是采用概念分析的方法来讲解课程,不外呼都是按照教材上的内容来讲述,虽然也会举一些案例,但是却都是一概而过,印象不是很深刻。而商法的课主要是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授课,刚开始的时候,老师明确说不会按照教材上的内容来讲,一开始时我也是找不到方向,觉得不知道应该怎么预习,只能在上课的时候跟着老师的步骤来学习。这让曾经苦刷题海,以解决问题为学习重点的高中学习方式受到了挫败,但是,在商法案例研习这门课中,通过对不同案例的研究,让我回到了独立思考,交流提高的良性学习中,同时还在ppt展示,完成笔记,完成每周读后感时巩固了知识,提高了人生境界。 整个商法课上完后,我觉得在之前学习的商法课程内容又有了极大的巩固和延伸,深刻感受到了作为商人的魅力。明白了不管是在企业当中还是在社会当中,应该如何权衡利益关系,如何分配资源,如何发挥自身长处,达到自己目的的成功之道。
学习这门课后,我对于商法这门课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老师所为的商法人的“大气”让人深感钦佩。法律学习,且学且用心,这就是我的心得体会,谢谢。
篇三:学习商法的一点感想
这学期我选修了商法学概论这门课程。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比较枯燥的,那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不过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发现这门课不是想象中的那么枯燥无味。首先有一个幽默的老师为我们讲解,然后有搞笑的PPT,让课堂变得活跃,学习气氛很高涨。也就慢慢有点喜欢这门课程。
学习了这么长时间,也有一些感想,一些疑问,什么是商法?商法的包括那些内容?如何研习商法?这是商法学者要回答的基本问题。
在广义上,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极大的促进和完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
商法的理念,从哲学上看是对于商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商法的现代化,关键的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商法理念的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商法理念,就没有现代化的商法。商法的现代理念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面:一是商法的价值理念,二是商法的形式理念,三是商法的实体理念。商法的价值理念(取向)---效益至上。商法的形式理念,包括地位独立、与时俱进两方面。商法的实体理念主要包括促进(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公平三方面。商法理念的现代化对于构建现代化的商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商法的现代理念立足于商事实践基础上,它对商事立法、司法、守法及法律监督都具有统帅作用。
对商法内涵的看法不同,对商法外延的界定就不同。在我国,对商法体系的建构还要与民法与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作一定分析,事实上,他们之间是有一定交叉的,只不过,研究侧重点不一样。学术上对他们之间的划分也是大致的划分。现实实践总是相互关联的。商法的体系可以分为商法总论和商法分论。商法总论是对商法一般规则和规定的概括,商法分论则是对商法各领域的具体规则的分析。
商法总论涉及商法领域的一些共性的规定,应当对那些共通性的商事规则详细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和适用。总体可以分为商法概述、商主体、商行为三大部分,具体应该包括如下内容:商法的内涵、原则、意义、商主体、商事辅助人、商事登记与商事簿记、商行为的一般规定和特殊商行为等内容。
商法分论的体系结构,传统的一般包括公司、,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还包括信托法、期货法、银行法等。分论基本是商事单行法的研究,商法客观的反映了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投资、融资、保障等方面的需求。商事单行法中,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是并存的,公法规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但这样一种干预应该适度,而且目的应该是保障意思自治的更高效和更安全的运作。商事单行法要客观反映商事活动的法律需求,应此商事单行法研究应该密切的关注实践中的问题,商业活动永恒和鲜活的生命力决定了商法研究也是最富生命力的法学研究领域 。
老师讲了很多方面,像民法 公司、,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合伙企业法等等。商法与他们都有很大的联系。
(一)商法与民法
主张民商分立的学者认为,商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在于它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且商事关系有自己的特点。其特点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3然而,仔细分析“商事关系”的特点,就会发现其与“民事关系”的界限很难划清。首先,民事主体既包含法律直接规定的普通主体,又包括经过特别登记程序取得主体资格的特殊主体——“商事主体”,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其次,民事关系同商事关系均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基本特征,以平等互利、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既包括营利性的活动,如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也包括非营利性的活动,如发生在分配、消费领域,平等主体间的营利性活动是民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民事活动中的营利性活动既可以是持续性的营业活动,也可以是非持续性的营业活动。以上这些相同性取决于“民法商法化”的发展趋势,使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越来越趋向于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因此,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商法在我国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的总则、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实际上已经对商品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作了一般规定。如果人为地将商法从民法分立出来,既会造成立法的相互矛盾和重复,也会使民法遭到严重损害。
关于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持后一种观点的又分为两种:一是认为商法与经济法分立,但与民法合一;二是商法与经济法分立,与民法也分立,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
商法与经济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学科。要说明这一点,必须清楚经济法的性质。经济法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因此最早出现的经济法是以反垄断为核心的。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视角也在不断调整。国家不仅是对经济生活进行总体管理、监督,同时肩负着组织、协调的职能,使个体经济利益与社会经济利益协调发展。因此,当代经济法是对经济的平衡协调法。
从企业来看,商法虽以企业为核心,但仅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强调企业个体的权利,而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平衡协调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强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效的一致性。因此,属于经济法范畴的企业往往是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一些其活动完全由市场调节与国家平衡协调无关的企业并不属于经济法主体的范畴。
从两法的性质来看,商法与经济法也是截然不同的。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并兼有一些私法的特点。经济法的公法性体现在它的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别经济主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法兼有的私法的特点表现在,经济法还调整体现一定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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