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我们有一些启发后,心得体会是很好的记录方式,这么做能够提升我们的书面表达能力。那么要如何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1
二十一世纪,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任务是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使受教育者个体在身心各方面都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作为素质教育的主体教师的素质,特别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是至关重要的。为培养一支师魂崇高,师能过硬,师德优良的教师队伍,加强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是十分必要的。工作中我体会到,应加强理论学习,更新教育观念,提高自身师德认识。
为提高教师对依法执教的认识,树立依法教学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此次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做到“身正为范”。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职责、教育学生、关爱学生、自我提高”等义务。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要想使自己的思想适应社会需要,就要有知识,这就要学习。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需要以赤诚之心培育人,以高尚的人格感染人,以对学生的挚爱、对教育事业的责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2
我作为一名体育教师,尤其是工作在这个优秀的学校里,深感教师的责任重大。师德的好坏,不仅影响着学生,甚至影响整个社会,整个国家,因此师德建立是一个关系到整个社会精神面貌的大问题。按学校要求,我主要学习了《公民道德建立实施纲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标准》。明确熟悉到:师德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是教育艺术的根底和前提,教师时时要做好表率,在学生面前树立“严师慈母“的形象。在家长面前树立”最可信任的人“形象,在社会上树立”最文明群众形象“展现坦诚向上干净的精神风貌。加强自我学习和常常自查自己的师德行为标准尤为重要。
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去年任教以来,始终以爱国心,事业心,责任心“三心”为动力,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
工作中我不断钻研科学育人的方法,探究教育规律,以不怕苦累的实际行动感召学生,以朴实端庄的人民教师形象教育学生,做到了为人师表,修德修才。
教育工作中,我把课前精备、课上精讲、课后精练作为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学三环节,面对有限的课时,我以改革精神探究提高教学效率的科学方法,激发学生自觉参加学习的意识,最大限度地提高教学效益。把提高教学效益当作首要任务,把课前精备、课上精讲、课后精练作为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学三环节。课前精备,是指上课前把功夫下在深入钻研教材,广泛搜集有关资料,细心设计课堂构造及教学方法上,特殊是仔细讨论怎样“用最节约的时间、最简洁的方法让学生把握最多的体育学问,并促使学生最快地转化为力量”。课上精讲,是指在课堂教学中,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讲清教材的重点、难点、疑点、力量点、思路和规律,激活课堂气氛,教得生动,学得主动,充分发挥课堂潜在功能。
先后担当学校的体育工作。积极探究体育治理新路子。所带班级班风纯粹,学风较端正。提倡“严谨、求实、启智、育人”的教风,不断加强自身师德,提高业务素养,努力把学生培育成为喜爱国家、爱社会、爱他人的时代青年。
事业上的不断追求与创新就是一名教师的生命。如今,我的思路更加开阔,目标更加远大,步伐更加坚实。有决心在地理教研乃至普教讨论这块园地中,更加辛勤地耕耘,用自己的汗水,浇灌出更加丰硕的果实,让青春在对事业的追求中焕发出光华。
查一;在课堂教学中消失问题时,有时不冷静、有急噪心情,表现在对学生说话上有些粗鲁和烦躁。本人反思;对待学生的严格并不等于训斥和语言粗鲁,应当用关心和亲切的言语、以自己良好的心态、来教育、帮忙学生,让学生自己醒悟和反思、到达教育的目的。避开消失没有修养和说话粗鲁的态度,应加强自身修养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养,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公平、和谐、融洽、相互敬重的关系,关怀每一个学生,敬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觉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学生面前树立“严师慈母“的形象。
以后我还要连续坚持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依法治教,依法从教,为人师表,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中,不断转变教育观念,创新思维方式,改良教育教学方法,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努力在思想上引导、学习上辅导、生活上指导、心理上疏导,来促进学生的成长和进步,做学生宠爱的教师。做一个人人赞美的好教师。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3
中国的昌明教育家叶圣陶先生曾经说过“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教师的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所以,这段时间,我们组织工作开展了师德师风建设活动,期间,我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制度》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意念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工作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忘掉不能忘记,自己中的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技术员。“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教师是教师热爱生活职业道德的根本。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自由民主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学员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紧紧他们不在意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新体验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纯洁去展现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品德的品德去培养学生品德的。他们应是最能自我管理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妈妈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小孩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教职员学生的感情基础理论,小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塑造教师是塑造人类心灵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非常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就可以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即可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荣膺丰硕的育人之果。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
不仅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还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教师不是高位与富足、权威与呆板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关键在于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基础教育人的关系,尊重就是彼此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
其次,教师与学生的教育工作者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不受教育权的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公民权利绝对行政权,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有效保证保证学生享有受幼儿教育的资格。
所以,我们应确立的新的.师生关系,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应当是对学生作为人的受的尊重,这是学生的绝对权,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主体,都应依法保证学生依法处理的受教权。对于知识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势全体,教师更应予以尊重。同时,拥护我们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决不排除学生也有权尊重教师。教师作为教育者,同样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我们学生不从理论实质上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父子关系,那么,体罚学生、限制学生的发展、束缚学生的意愿、压制学生创造力等情形现象将层出不穷。
总之,教书不仅是教给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应平等的漠视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我爱你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有鉴于此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关注点,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气魄,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试著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蓬勃发展。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4
经过一天的培训,使我深深感到了人民群众赋予我们的责任——我们是孩子人生旅途的启蒙人。我们教育中的一点一滴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孩子的未来,只有老师不断反思,才能分析自己的教育言行,努力审视自己的教育行为,才有可能更新自己的教育观念,确立新的目标,规划新的发展,使每一个孩子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展示。
有人说:一个人经常有什么样的行为,就会有什么样的习惯,有什么样的习惯,就有什么样的态度,有什么样的态度,就有什么样的习惯,有什么样的习惯,就有什么样的性格,有什么样的人生。从这个意义上说,老师对孩子的作用就象国王一样伟大。
幼儿期是孩子品德形成的最佳时期.无论从任何意义上讲,父母都必须承担起幼儿德育工作。父母的素养、价值观都会影响到幼儿。教师作为专职工作者,对幼儿德育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在平时父母和教师都只注重幼儿道德认知的培养,而忽视了幼儿道德行为的培养。认知与行为就如理论与实践是相辅相成的,不能有任何轻重之分。
二十一世纪要求青少年要有广阔的胸怀,知天下事,有较高的道德标准。就幼儿园而言,德育教育已不再是单纯地对幼儿进行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科学、爱劳动,培养幼儿诚实、勇敢、不怕困难等良好品质,而应该进一步帮助孩子学会共处、学会同情、学会关心、
学会竞争、学会分清是非、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形成互相协作、严守纪律,具有集体主义精神的良好行为品德,只有这样,才能顺应时代发展。
在幼儿园经常使用说服、榜样、将故事和奖惩来对幼儿进行德育,他们往往是自上而下,由外到内地把一定的思想、认识或观念赋予幼儿,而不是让幼儿自由选择,自己实践而得到的正确观念,更不是让幼儿运用智慧和经验与环境相互作用后产生的认识,用意动摇,不牢固。
本次培训使我从新认识了幼儿,传统的教育观,把幼儿当作一个接纳知识的“容器”,一个被动的接受者。随着教育观的不断改变,幼儿的一个自主的、又能力的学习者的观点,被我们逐渐认可,而现在我知道了,幼儿不仅仅使一个学习者,而是一个有能力的思考者、思想者。他们有自己分析事物的逻辑,有独特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更有我们无可比拟的大胆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从新认识幼儿:从一个“容器”到有能力的学习者,到有能力的思考者,在这一过程中我获得了更好的教育灵感和教育智慧。
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
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通过对《教师法》《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首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其次“为人师表”成为新时期师风师德建设的重点和基础,教师要重视教育法规的学习,具有依法执教意识,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辨识力,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追求人格完美,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有更高的人文目标,还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思想修养。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通过学习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5
我从事了几年的幼儿教育工作,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这方面的知识,我自己认为还是需要进一步学习提高。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获益良多,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关于教师基本修养与师德。谈到修养与师德,其实每一个职业都要求具备必须的职业修养与道德。但是对于教师这个职业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作为一名教师,一言一行都是学生眼中的榜样和标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是很高的,所以务必具备良好的修养与师德,这一点十分重要。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我明白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教师所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最就应好好学习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方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务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务必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老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我们每位教师务必认真贯彻这一方针。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资料,明白了《教师法》不仅仅帮忙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我在行为上有了准则,只有好好学习才能保证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实施的,国家一向都十分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把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因此它具有全社会性、普遍性、强制性、统一性和基础性。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资料,让我明白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要让学生喜欢,家长满意,校长认同,就务必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不体罚、不挖苦、不讽刺、不威胁学生等等,要时刻关心后进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幼儿,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大胆鼓励,做到因材施教。
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务必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
教师务必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这需要我们对学生倾注相称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交心谈心,帮忙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就应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一个值得尊敬的人,一个堪为师范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甚至还会导致逆反心理产生。绝大部分幼儿不喜欢老师批评时讥讽、损伤幼儿,伤害幼儿的自尊心。因此在日常生活的教育工作中,我们应掌握批评的“度”,变“忠言逆耳”为“忠言悦耳”。
教育家和教书匠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教育家有一种追求卓越的.精神和创新精神。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索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推崇权威、崇尚特权的行为倾向,使得人们缺乏对先辈和权威的怀疑、批判精神。创新思维的核心特征是“求异”,是打破常规,调整视角,突破思维惯性。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才,而不是只明白读书上知识的书呆子。
当然,教学过程不仅仅仅是学生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位老师学习的过程。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我们是直接应对幼儿的教育者,幼儿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幼儿之“惑”,传为人之“道”。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殊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这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资料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今后我必须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让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知法、执法的合格教师。让我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教育对象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6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 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认为: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让我深深感受到:
一、德育是我们工作的首位。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接受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才是一切为了学生,那么除了针对课堂教学加以改革之外,我对学生的作业布置中也应该丢掉了以前的简单重复的内容,改为根据学生的水平差异分层次设置不同的作业。
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别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教师。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7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教师作为教育者在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格。
二、受教育权的发展,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依法规定和保证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表现在想追求学习权发展、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的态势。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如果社会的不平等阻碍着明天社会的前进,教育策略就必须做出鉴定的努力,更广泛地传播学习的方式与方法。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做出了法律规定,以依法报章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向与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向与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与管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缴费上学制度给学生增加了降级负担。对此,国家以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方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
第三、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时时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综上所述,我们所应确立的新的师生关系,不是以教师与学生占有只是多少的相对关系为前提的,也不是以学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为教育者为条件的。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应当是对学生作为人的受教育权的尊重,这是学生的绝对权利,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主体,都应依法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虽与知识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势全体,教师更应给予尊重。同时,我们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决不排除学生也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作为教育者,同样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我们不从理论实质上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那么,体罚学生、限制学生的发展、束缚学生的积极性、遏制学生创造力等现象将永无止境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8
一、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进入教学改革的新阶段,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任务是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
同样,人们的观念需要更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也更要研究。加强理论研究,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必要方法。
首先,教师认真进修政治理论,树立精确的人生观,不进修理论,就不可能科学地、全面地、深刻地熟悉社会,熟悉人与人之间的精确关系,因而就不可能形成精确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不能矢志教育,义无反顾,以坚毅不拔的精神,战胜进步门路上的一切艰巨,为人民教育事业而努力奋斗。
我还应进修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只要遍及地进修有关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才能使自己从各种关系和联系中来熟悉社会和人生。只要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在教书过程中育人。
二、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京口实小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三、教师要时辰用法律法规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干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同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感觉自己能够按拍照干规定指导自己的理论,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同等对待每个学生,为学生营建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进修、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
四、教师要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
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9
新《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推动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的'贯彻落实。
作为一名职业学校的教师,首先,需要在思想上正确认识职业教育的定位与地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职业学校的学生不是差生,而是一类有着个性特点的学生;其次,要加强自身专业化培养,钻研业务,总结职业教育基本规律,不断改创新,对学生负责,对教育负责,承担起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任;最后,要继续保持对职业教育事业的爱,对学生的爱,做到理解学生、尊重学生、激励学生,这也是一种教育力量。
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职业教育,是教育,更是民生;是传承,更是希望!学校结合职教活动周系列活动,展示职业教育成果项目,宣传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接下来,学校将进一步强调德技双修,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突出就业导向,明确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产教融合,促行业企业深度参与学校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教师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全过程,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10
今天我有幸参加了xx老师的“依法执教:维护权利、履行义务、恪守师德”的专题讲座。它如磁石吸引我游离的目光,安抚我躁动的心河。从现在起我们要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不能像以前那样无拘无束,时刻要有一种危机感;要时刻以道德为楷模,更要依法执教,现在我们的教师队伍中存在着触犯“道德底线”和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辛勤耕耘的同时,更要注重自身的修养的学习。我逐渐感悟到人生的哲理:甘于寂寞是成熟的标志。因而我感觉自己在前进,在成长。
诚信立教,首先要做到淡泊名利,敬业爱生,在为人处事上少一点名利之心,在教书育人方面多一点博爱之心;创新施教,要做到以人为本,以德树人,因材施教,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方法和教育教学的法规与道德,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提升自己的思想理念。通过今天师德师风教育的学习后,我觉得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提升思想认识,爱岗敬业。
韩老师讲的非常好。首先,我们对教育要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为人师表”、“鞠躬尽瘁”的表率与决心。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这一行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教师的职业有苦也有乐,平凡中见伟大,只有爱岗敬业,教师才能积极面对自身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才能自觉、不断地完善自我,才能在教育活动中有所收获。我觉得教师的责任非常重要,这是我们对社会的一种责任,我们是在为国家为社会培养有用的人才,我们就要用自己辛勤的工作源源不断地输送人才;这又是我们对家长的负责,家长就是希望我们能把学生培养成社会有贡献的人,帮助他们学到更多的知识,也希望我们能做到他们无法做不到的事情;同时更是对学生的一种负责表现,学生来到学校,不管他们的目的如何,他们的行为如何。作为教师就应该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发现自己的长处,让他们在知识、做人各方面得到发展。
二、加强政治、法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经过今天的学习后,平时我要不断地、系统的学习《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同时,更要学习先进的'教师(如陶行知老师、陈启贤老师、曾维奋老师、和刘运荣校长等)的先进事迹,来武装自己,提高自己。教师必须转变学习观念,确立“边学边干、边干边学、终身学习”的观念,紧跟当代知识和技术的发展步伐。
三、搭起沟通桥梁,深化爱心素养。
我觉得教师要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要有崇高的师爱,将爱与关心奉献给她的学生,才会赢得学生的尊重。在对待学生一视同仁,绝不能厚此薄彼,按成绩区别对待。要深入了解学生,就需要我们为师者能转换自己的角色定位,只有成为学生的好伙伴、好朋友,才能做进学生的内心世界,才能洞悉学生不同时候的不同思想,用最合适的方法来教育孩子。
同时还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时时刻刻关爱学生,特别对那些学习特困生,更是要“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切忌易怒易暴,言行过激,对学生要有耐心,对学生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
四、孜孜不倦,积极进取。
韩老师有句话说的好,没有学不会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就向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以求教好每一位学生。怎样提高自身素质呢?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与时俱进,孜孜不倦的学习,积极进取,开辟新教法,并且要做到严谨治学,诲人不倦、精益求精,厚积薄发,时时刻刻准备着用“一眼泉的水”来供给学生“一碗水”。
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学生都喜欢模仿,将会给学生带来一生的影响,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凡是教师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能让学生心服囗服,把你当成良师益友。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发挥敢于与一切困难做斗争的思想和作风。用一片赤诚之心培育人,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崇高的师德塑造人。只有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道德素养,才能培养出明礼、诚信、自尊、自爱、自信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让我们为了美好的生活,携手共进!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11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12
提高师德修养,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新义务教育法》赋予我们的义务,在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教育新风。通过学习《新义务教育法》,有了深刻的体会。
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教育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唤起学生精神世界能动、自主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新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身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喜欢学生,爱护学生,服务于学生,同时也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职。师魂即师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这一点,却是不易。不管如何,教师要对每位学生的发展负责,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求知的过程中,帮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可称得上不辱使命。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我们身为教育工作者,不能抱住过去的应试教育一套而不放,应该让学生走进更广阔领域学习,力求全面发展。正因为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了一些教育工作师德失范。分析得出:教师的观念陈旧,尤其是教育理念的陈旧,只求学生智育的发展,不求全面培养,同时又缺乏心灵的沟通,这是其一,其二,教师在应试教育的框架下,缺少应有的心理品质,缺少爱心,急功近利;其三,缺乏素质教育的考核机制,导致教师在追求升学率中增加了压力,总之,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师德风范,那就得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学识,身为传人之“道”,解学生之“惑”,教师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知识时代,教师必须随时代的发展,更新知识。
这段时间通过学习,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为形成良好的师德风尚而出力;更好地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更好地为学生服务,爱岗敬业,使自己成为一名高素质、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学中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一段学习完后体会很深刻,平等对待每位学生关注他们的发展应该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应该做到的。
在实践工作中我也深刻体会到教育工作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其中蕴含着深刻的教育规律。只有认识并且运用好这些规律才能创造出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我们的教育工作方法和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发展的、与时俱进的。我们需要从实践出发,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我们的教育工作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有人曾经指出:“没有任何十全十美的方法,也没有一定有害的方法。”我们必需辩证的看待。在教育实践过程中,许多方法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在选择和应用时,需要同德育目标相结合。与《义务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原则相一致。学法、懂法、守法是每一位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原则。
我一定认真学习、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作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13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学习《教师教育法》让我们教育工作者树立起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它让我们明确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育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原本动力,教育作为和谐社会的要素,对和谐社会发展起到动力源的作用。和谐社会发展的动力系统是由创新力、均衡协调力和整合力构成的,教育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创新动力、可持续发展动力、整合力的基础。
二、教育是和谐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动力源泉教育对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促进社会均衡协调发展具有起始调节、持续调节作用,是一种强大的动力。
我们作为人民教师,在教育学生学会知识的同时,我们还要教会学生什么。我们不光要培养出知识能力优秀的人才,我们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建设教育,还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使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过一种幸福的学习生活。决不能像以前那样,单从学习出发去评价学生,对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关爱备至,对学习差的孩子漠不关心,甚至冷嘲热讽,谩骂打击。因为我们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都能成为社会做所需的多层次人才,让学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而不是仅为了那几个优秀生。应该把教育办成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对孩子的教育一定要注意方式,讲究方法。如果方法不当,就可能起不到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尤其是不能歧视差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通过教育法规的学习,是我意识到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要心中装有法律,用教育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知法、执法的合格的教师,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我相信通过《教育法》的学习,能进一步提高教师们的认识,更有利地指导教师们今后的教育工作。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14
一、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教师的人格力量来自于学术水平与道德情操的完善统一,不仅要在自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孩子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都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二、将做人的教育寓于教学中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传道"是三大任务中的首要。告诉学生科学道路和人生道路的曲折,要培养百折不挠的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老师应该努力学习做这种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教育。
三、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他们平等相处,用自己的信任与关切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创造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互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15
作为一位从农村走出来的老师,我对农村教育尤为关注,特别是农村的义务教育。如何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说,新《义务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应该是农村的孩子。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新《义务教育法》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这是继去年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后,我国义务教育领域的又一重要改革举措,由此形成了免费义务教育全国城乡一体化格局,我国义务教育由此也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从义务教育发展的历史来看,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今天这样一个新的阶段是来之不易的。没有改革开放30年来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义务教育的免费政策,就可能只是良好愿望而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没有公平正义等进步理念的普及,没有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没有对义务教育性质认识的'深化,免费义务教育也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
目前,整个社会对教育越来越重视。近几年,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也十分关注,将一些考分指标压到中学校长身上;指标逐级分担,任课老师也承担着很大的压力。一旦中考成绩滑坡,社会不认可,领导也责难。怎样处理好文化课的学习考高分和学生全面发展的关系,对于一个教师来说,确实很难。
提高教育质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要提高教师质量。教师专业化的问题也正影响到学校的教育质量。“素质教育必须由高素质的教师来实现,但是农村初中校面对很多教师自身素质不高的现实问题。不能否认,素质教育在实施过程中阻力很多,困难重重。尽管如此,并不是说素质教育一定要等到教育均衡以后才能实现,在现有条件下学校也应该有所作为。多年来,在推进和落实素质教育上就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关于学生素质的评价就已经坚持了十年没有中断。我相信,不管在什么样的办学条件下,开展好德、智、体、美、劳、心理等多方面行为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一个有效途径。
素质教育不是一种运动,也不是一阵风。素质教育的落实需要细致的工作,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体现在学校各项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当中。素质教育不应该是难以作为,只要能静下心来,仔细地去思考如何在一些细节上、在各个学科上下功夫,脚踏实地去研究教育教学、课程以及学校活动设计,就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我们在追求一种教育理想,一种发展的理想,这种理想我们并不强求最后百分之百地实现,事实上,在追求的过程中,每个人、每所学校都会得到真正的成长,而每个人、每个学校真正得到发展了,才是实实在在的素质教育目标实现。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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