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论行政诉权的保护》

时间:2020-08-04 12:06:45 文章 我要投稿

精选文章《论行政诉权的保护》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行政诉权则是行政诉讼的权利来源。长期以来,保障行政诉讼原告的权利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官民纠纷不断,矛盾较为突出。

精选文章《论行政诉权的保护》

  一、旧行政诉讼法诉权保障的不足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

  具体包含两个方面:其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可诉的行政行为有限。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的列举式规定过于具体,行政诉权的行使限制过多,不利于行政诉权的行使。其二,诉的利益狭窄。将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限定为“人身权、财产权”,且对公民的“合法权益”缺乏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实践中通常理解只有法定权利受到侵犯才能起诉。

  (二)行政案件起诉难

  (三)行政诉讼程序不完善

  行政诉讼程序是行政诉权的实现方式。保障行政诉权需要完善的诉讼程序。旧行政诉讼程序存在瑕疵,以审判程序为例,相比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我国行政诉讼实行普通程序审判制度,不存在简易程序。当处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时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能达到诉讼经济的效果,诉讼周期过长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的诉权。

  二、新行政诉讼法对诉权的保护

  (一)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新行政诉讼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扩大和完善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是将旧行政诉讼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替换为“行政行为”,明确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可诉范围;二是将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由“人身权、财产权”扩大至“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将公民的其他合法权利也纳入了保护范围;三是明确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法受案范围,结束了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

  (二)延长起诉期限,引入简易程序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延长为6个月,给了公民更多的考虑和准备时间,明确了不动产案件20年及一般案件5年的最长保护期间,并允许扣除因不可抗力和其他非自身原因超过的期限。另外,引入简易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从而保障了诉权的行使。

  (三)确立登记立案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登记立案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起 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法院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 诉状。此外,还允许口头起诉,充分保护文化程度较低或者其他书写有困难公民的诉权。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诉权保护的思考

  通过对新旧行政诉讼法关于诉权方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保障诉权方面有了突破性的飞跃,受案范围扩大,明确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建立了登记立案制度,允许口头诉讼和越级起诉,基本上弥补了旧法的不足,行政诉权保障机制得到了较好的完善。但是行政诉权保障机制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足,笔者基于此将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禁行政机关干预法院受理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经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过多。地方出台政策限制某类案件的受理或者利用行政管理权向法院试压,使得公民不能正常行使诉权。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追究责任机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进行追究与制裁,确保行政诉权的行使。

  (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权的保护亟待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不仅要加强行政诉讼法立法,还需要完善行政诉讼程序,例如在行政执行中考虑实行起诉停止执行制度等。另外,还要加强其他行政立法,来促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推动政诉权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三)考虑建立行政法院

  西方在行政审判模式上存在着单轨制和双轨制两种,双轨制的单设行政法院更适合于我国国情。建立行政法院,使得行政案件从人民法院中分离出来,行政司法资源集中,能够提高行政案件的受理率和审结率,有利于公民在行政纠纷中能及时得到救济,有利于公民行政诉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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