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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赫章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本地区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 工作原则
1.2.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安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2.2 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2.3 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应急处置。
1.2.4 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影响范围,所需动用的资源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负责人及其指挥权限。
1.2.5 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各有关部门、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作用,实现统一指挥和统一调度,形成应急合力。
1.2.6 坚持快速反应、及时有效的原则。及时收集和掌握气象信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赫章县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求助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适用本预案。
2、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赫章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是赫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理、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处置工作。
2.1.2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跟口副主任、武装部副部长、县武警中队队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县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环保局、县文体广旅局、县供电局、县通信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负责人承担。
2.1.3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的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与相关县(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处置气象灾害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4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气象应急办)在县气象局,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预防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县气象应急指挥部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执行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决定;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5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气象灾害专家咨询组,负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估计;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
2.1.6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安排防灾减灾基础建设。
县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县卫食药监局:负责在抢险救灾中调集、供应和管理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粮食等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须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同县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查灾、核灾和报灾,组织指导灾后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救济,负责组织协调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县财政局:按照《赫章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及时提供水文、干旱、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县住建局:组织指导对城镇中因灾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县交通局:尽快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公路、码头等有关设施;组织公共客运交通,及时组织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灾民的疏散。
县通信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等):组织协调及时排除通信设施故障,确保各种通信畅通,气象信息及时、准确专递。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县文体广旅局: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信息,确保公众提前采取防灾措施。
县供电局:负责协调电力系统应急工作和电力供应保障。
县气象局: 负责统一发布全县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对全县的气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检测。
2.2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请求,驻地解放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驻县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配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信息处理
3.1 信息平台
以“贵州省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建立全县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气象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通过县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传输和处理。通过该信息系统,连接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实现全县气象灾害信息的互通、资源共享。
3.2信息来源和处理
3.2.1 气象灾害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台站所提供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灾害情况;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也是气象灾害信息来源渠道之一。
3.2.2 县气象应急办负责全县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发生、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2.3 县气象应急办按照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办)报送气象灾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4 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乡镇人民政府气象应急办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县气象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4、监测、预报
4.1 信息监测与预报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气象信息。通过常规气象信息监测、气象灾害易发地信息重点监控、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气象信息的分析研判、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
4.1.1 常规气象信息监测和报告
气象主管部门是监测和报告气象灾害信息的主管部门。各级气象主管部门依托自身建立的基础气象监测网络实施常规气象信息监测,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报告县应急办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1.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告
气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监测到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按规定将预报信息报告县应急办、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并通过报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其它有关部门和组织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当地气象部门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由当地气象部门及时报送上级主管机构和本级应急办。
4.2 预警
4.2.1 一旦发现气象灾害征兆或气象灾害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气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地区气象应急办、本级应急办、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2.2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健全以灾害性天气探测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指标体系和气象灾害专家评估系统,为气象灾害信息研判、预警、应急处理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4.3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4.3.1预警级别的确定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根据气象灾害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4.3.2预警的发布
根据气象等有关部门预报的灾害强度、持续时间或影响范围,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重大(II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大(III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IV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具体预警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1”)。
蓝色预警信号由县级气象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发生气象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理、分级响应、
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气象灾害强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因灾死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气象灾害特别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一般(IV级)四个等级(具体灾害级标准详见“附录2”)。凡发生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天象灾害,启动本预案,由县气象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发生一般气象灾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处置。
5.1.2 发生跨区域气象灾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与县人
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5.2 基本应急程序(如附图1)
气象灾害发生后,气象主管部门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地区
气象应急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气象应急办立即向县气象应急办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气象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气象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现场指挥部向本级气象应急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气象应急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5.3.1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5.3.2 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并及时将事发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天气气候上下游地区通报。
5.3.3 及时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地区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5.3.4 根据 状况和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3.5 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5.3.6 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须得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5.3.7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5.3.8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5.3.9 根据县气象局应急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5.4 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有扩大趋势或者难以控制时,由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报请县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做出后,由县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5.5 县气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的相关信息;新闻媒体应及时向社会公众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
5.6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气象应急指挥部部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灾害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 灾害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后,县气象局要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其他相关部门要提供因气象灾害和衍生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6.3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对应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县气象应急指挥部组织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建设
为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的原则,县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发展驻县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理气象灾害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退伍等力量的作用。
7.2 通信保障
县气象应急办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要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县气象应急办负责网络的维护、更新。在本预案启动时,县通信管理部门协调保障事发地通信网络的通畅,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硬件保障,确保县气象应急办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上级和下级气象主管部门之间、县气象应急办与灾害现场之间的联络通畅。
7.3 经费保障
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所需经费,按照《赫章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筹措。
7.4 技术支持与保障
依托相应的气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技术支持系统。组织下属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7.5 宣传、培训和演习
7.5.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各工作的宣传。
7.5.2 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开展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7.5.3 气象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1 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1.2 责任追究
气象主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测、灾害性天气警报,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或个人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赫章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经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同意后,报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生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行文日起实施。
金乡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四)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
(一)县级应急指挥机制。发生跨镇级行政区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县政府决定启动相应县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方面按以下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由县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暴雨、干旱引发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和干旱灾害等,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县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保障工作由县住建局组织协调,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由县经信局组织协调;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二)地方应急指挥机制。发生上述各种气象灾害,县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等有关规定,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2.信息共享。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林业、卫生、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灾害普查。气象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依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气象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途径。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镇街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预警准备。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县政府。
(二)响应启动。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三)分部门响应。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门依据《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由环保部门依据《山东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由防汛抗旱部门依据《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洪涝,由水务、住建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森林火灾,由林业部门依据《山东省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电力企业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发改、经信、通信管理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依据《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
发改、经信、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林业、商务、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建、卫生、广电、旅游、法制、保险、邮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大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镇街、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县应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四)分灾种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1.暴雨。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住建、水务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2.暴雪、低温、霜冻。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暴雪、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电力企业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清除电力危险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住建等部门组织供水、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3.大风。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转移危险地带或防风能力不足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建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寒潮。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建、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和林业等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采取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等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护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5.高温。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实施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建、水务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农业、水产和林业等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林业部门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6.干旱。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7.沙尘暴。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8.大雾。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大雾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五)现场处置。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气象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七)信息公布。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八)应急终止或解除。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县级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五、恢复与重建
(一)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受灾地区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灾害发生地镇级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多种形式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调查评估。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三)征用补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四)灾害保险。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六、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经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和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镇街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县财政对达到《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七、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县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镇街、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乡县气象局
2013年8月9日
和政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防抗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2)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联动、协调统一、社会参与的原则。
(3)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受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应急。
2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全县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县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气象局局长、水务局局长。
成员由发展、民政、农业、国土资源、公安、财政、城建、交通、林业、电信、移动、联同、卫生、环保、广播电视、电力、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指挥协调全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研究确定全县气象灾害应急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组织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等。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负责执行、传达以及督促指挥部各项命令的落实;负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协调处理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承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实施、评估和修订的组织工作;及时掌握、了解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并向指挥部提出建议;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成员单位职责:
气象部门(指挥机构办公室):督查、落实指挥机构的重大决定;为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和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完成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承担本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解释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会议的召开、相关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环保部门:及时提供水文、干旱、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民政部门:负责气象灾害检查、核实、上报,组织指导灾后转移安置灾民生活;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社会捐赠。
发改部门:调配救灾物资、医药用品,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公安、武警部门: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城建部门: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交通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电信部门: 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广播电视部门: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电力部门:负责协调电力应急工作和电力供应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贯彻落实指挥机构的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灾情收集上报;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有关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气象灾害信息来源
(1)县气象局应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监测和气象灾害情况,不断修正和更新预报、预警信号级别,并按有关规定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滚动报告。
(2)水文、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
(3)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2气象灾害信息审核
(1)气象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2)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并抄送气象部门。
3.2预警级别的确定
(1)本预案中预警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定为Ⅳ级(一般、蓝色)、Ⅲ级(较大、黄色)、Ⅱ级(重大、橙色)和Ⅰ级(特别重大、红色)四级。
(2)预计出现或已经出现灾害性天气,但尚未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相应预警标准时,由气象部门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发布预警信号,发生地政府要向本级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3预警预防行动
县人民政府收到本级气象部门气象灾害监测、警报、预报预测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做好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1)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2) 县气象局要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和现场指挥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力。
(3)县气象局应研制建立统一的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5)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6)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金。
4 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和与响
(1)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响应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等情况确定。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是决定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的主体。
(2)县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的,决定启动本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县气象局发布。
(3)当州应急指挥部(或州政府)下达某一级别的应急命令后,县应急指挥部(或县政府)立即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状态,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执行本级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响应命令。
4.2. 应急工作要求
(1)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每天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各岗位人员到位,保证通讯、信息时时畅通。随时注意灾情变化,做好抗灾救灾各项工作。
(3)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预案启动地气象部门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加强天气会商,做好滚动、跟踪服务;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资源共享。
(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大气象灾害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 应急通信方式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应急指挥办公室。
4.5 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部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5.1 气象部门的紧急处置措施
(1)县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全程跟踪监控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2)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3)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5.2 相关部门的紧急处置措施
(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2)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3)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4)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5)根据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4.6 动员社会力量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7 气象灾害评估
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估,按有关规定上报,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和赔偿的依据。
4.8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并加强对应急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的宣传报道。
4.9 应急结束
(1)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本级或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2)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气象应
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修复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技术装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灾情发生后,民政部门组织指导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公安机关和武警中队应当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财政、发展、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救助物资储存、调运制度,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6)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5.2社会救助
(1)灾后的社会救助活动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组织实施。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设立气象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助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2)民政部门、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民政部、国际红十字会、国际慈善团体等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对口支援地区、兄弟县(区)相关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助款物。
5.3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气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加强对策研究,分析报告报上级气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备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设备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县气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高温、干旱、低温、冰雹、雷电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2)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武警、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气象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4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由指挥部统一调度,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
(2)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3)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4)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1)气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宣传、广电、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部门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3)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县气象局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习。
6.6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7 附则
7.1 沟通与协作
积极参加国家、省、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培训、交流与合作,提高防灾减灾预警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与国家、省、市气象主管机构和相邻县(区)的合作,提高联防、联动水平。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县气象局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气象局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7.4 解释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7.5 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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