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损失哪些保险赔偿

时间:2022-12-09 17:45:20 灾害防范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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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损失哪些保险赔偿

  由于地震等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保险公司的多数险种都将其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那么有哪些保险会对自然灾害理赔的呢?下面是阳光网小编给大家介绍自然灾害保险赔吗,供大家参阅!

自然灾害损失哪些保险赔偿

  人身险可承保地震造成的伤害

  目前,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一般均包含地震责任。也就是说,一旦保户在地震中身故或伤残将获得相关赔偿,受伤以及接受住院治疗也将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给付。记者查阅多家保险公司寿险条款发现,人身险的免责条款多将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核爆炸、核辐射等列入其中,并不包含地震等地质灾害。

  家财险“特别约定条款”才可赔

  记者在多款“家财险”条款中看到,“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被列为责任免除。“由于地震破坏面积大,后果严重,损失难以估量,灾后的重建花费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个人的房屋以及家庭财产在地震中损毁是不能被任何保险公司理赔的,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某国内大型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然而部分还未还清贷款但房屋因自然灾害已经损坏的房主,只要投保了“房贷险”,剩余的贷款可以不用偿还,而是由保险公司还贷。

  “不过部分大型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其评估价格以城市地震后均价为基础,但如果房屋还有贷款尚未还清,保险公司则不予理赔。”该负责人表示,但由于地震险属于巨灾风险,对投保公司的要求十分严格。

  车险高空坠物砸车可赔

  “尽管目前市场上几乎所有车险产品都说明了不保地震损失,但是今年地震发生后,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有所松动,可能会给投保者某种程度的补偿。”记者发现,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上明确写着,对于地裂、泥石流、地陷、台风、雪崩等造成的车损或人员伤亡,车险可提供理赔。“也就是说,如果车辆由于地震造成损坏,并不是没有商量的余地,如果车主能够出示‘由于地震造成高空坠物造成的车辆损坏’的证明,就可以理赔。”某车险公司负责人表示。

  投保可考虑两大险种

  那么,哪些保险可以在地震等自然灾害来临时派上用场呢?对此,保险分析师刘斌告诉记者,虽然地震这种灾难几十年不遇,但未雨绸缪还是有一定必要的,市民首先要考虑“人身意外保险”,除考虑到单纯的身故赔偿,还应该考虑到残疾的赔付,以及因遭受意外事故入院的医药费用及手术费用的赔付等。其次,还可考虑“财产险”以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如房贷险、车损险等等。

  自然灾害与车险:三赔三不赔

  地震不赔 海啸赔

  据了解,在车险产品中,保险公司大多把地震列为了免责条款,而在海啸中遭到的损失是可以得到理赔的。有业内人士表明,由于地震所带来的风险一般较高,破坏力及所涉及到的面积都难以预估,一旦出险,其涉及面以及赔偿金额都将超过保险公司的能力范围。另外,我国的地震险往往是以合同的附加形式出现,并且收费较高,在索赔认证需保险公司高层审批,因此,在出于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一般不保地震。

  与地震不同的是,因海啸所造成的车辆损失是可以理赔的.,无论家用车损险,还是经营用车的车损险,其保险责任都已列明,包括“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所造成的车辆损失”。

  目前国内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而且收费比较高,要求十分严格,往往需要保险公司高层审批,因此鲜有保险公司承保。

  需提醒的是,地震造成的汽车损失如需理赔车主必需能提供相应证据,由于地震造成高空坠物造成的车辆损坏,如果车主能够出示证明则可以理赔。

  车险不赔 人身险赔

  因地震受损的车辆,大多都不被列为车险理赔范围内,但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人身险种,地震所带来的损失,是可以涵盖的。据悉,人身险种包括了寿险和意外险,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被保险人都能获得理赔,其理赔范围也都涵盖了地震所带来的风险,所以,大多车险理赔中,地震是作为免责条款的,原因也正是因为人身险种可以获得相应理赔。

  家财产险不赔 部分寿险赔

  相对寿险来说,涵盖地震损失的财产险产品则很少;而对家财险而言,部分寿险对地震造成的人身伤害可以进行理赔。那么为何家财险不予以索赔?因为从保险学的角度来说,家财险对自然灾害有严格界定,包括暴雨、暴风、雷击、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等,但涵盖地震损失的财产险产品则很少,大多保险公司对于房产的保险项目中,地震基本会被列为免责条款,也就是说因地震的毁灭性使得被压倒在房屋下的车辆是无法获得理赔的,所以财产险是不予以赔偿的。

  如何完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度

  面对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制度不充分的现状,运用期望效用分析框架构建了自然灾害风险环境下的保险需求模型。模型分析表明,当大部分不可保自然灾害风险与可保自然灾害风险存在密切的现实联系、或在较长时期内体现为正相关时,无论是风险的相关性效应或偏好效应,还是由此引起的价格杠杆敏感性的提高,其直接后果都是风险主体对自然灾害保险的过剩需求不能被有限的保险供给所满足。在单位保单赔付限额不能超过资产实际价值的情况下,这会形成市场的非常态,即需求过剩导致保险费率上涨,费率上涨进一步抑制保险需求,更多地侵蚀常规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建立补贴存在的保险定价模型,研究了通过补贴扩展自然灾害保险制度供给问题

  在需求分析基础上,该书进一步建立了补贴存在的保险定价模型,进而探讨通过政府补贴提供扩展性保险供给的可能性。供给模型分析则表明,当与可保风险正相关的补贴存在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容易维持在法定标准上,无论市场环境如何,补贴都可以对保险价格产生反向作用,即对保险供给产生正向作用。不同的是,在保险价格市场化的条件下,更适合对赔付结果进行直接补贴和对冲风险;在保险价格外部决定时,更适合对消费者的购买价格进行补贴和对冲风险。

  我国处于保险价格从外部决定到市场决定的转变过程中,在保持补贴稳定性、持续性的同时,也要保持补贴形式的灵活性,即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以此为基础,作者建议通过补贴等多种方式扩大保险供给、将尽可能多的自然灾害风险扩展为可保风险,化解自然灾害保险不充分对常规保险市场运行的负面影响。在此过程中,既要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扩展商业保险制度对自然灾害的覆盖范围,也要强化制度支持、发展政府主导型巨灾保险体系。

  运用整体化风险管理分析框架,研究了自然灾害保险制度与防灾减灾机制、金融市场的.互动关系

  在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过程中,还要注意保险机制与防灾减灾机制以及结构化巨灾金融产品的有机结合。研究表明,当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范围很大时,微观主体的损失控制措施相互之间存在替代作用。因此,通过强制性保险等形式激励微观主体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十分重要。此外,要完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支持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为保险业以及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持。

  对于保险人而言,则要合理设计保险产品,防范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证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的效果。研究同时表明,我国资本市场与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扩展了金融市场承担自然灾害风险的容量和能力,以虚拟指数为交易基础的标准化衍生品工具的诞生,也意味着我国基本具备巨灾工具设计的制度与技术条件;与此同时,我国投资主体也非常需要引入新的、收益相对独立的金融工具对组合的整体风险进行分散。这种背景下,针对既定的自然灾害风险,以保险交易或再保险交易为基础,依次发展巨灾互换、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衍生品十分必要。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结构化巨灾产品属于典型的交叉性产品,建立综合性金融监管理念,加强保险市场监管与金融市场监管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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