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二十五:保管合同
为您整理了“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二十五:保管合同”,方便广大网友查阅!更多成人高考相关信息请访问成人高考网。1.保管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中,为委托人保管物品的人为保管人,被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委托保管人保管物品的人为寄存人。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保管合同一般是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合同以保管物品为目的;
(3)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 保管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
① 给付保管凭证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③亲自保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不得使用保管物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返还保管物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⑥保管物的灭失责任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⑦货币或可替代物的返还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2)寄存人的义务
①支付保管费用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②告知义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声明义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④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保管费用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的索赔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保管合同的索赔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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