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时间:2017-01-06 16:09:43 娱乐资讯 我要投稿

2016年黑龙江哈尔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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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哈尔滨市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开展的总体情况:
依据《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哈尔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纳入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全省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实行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统一的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参保认定,退休条件核准,完善各项参保缴费政策,参与社保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以及对征缴进行监督工作。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哈市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包括企业参保登记、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业务稽核、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其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及资产划归到省,接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垂直管理。
地税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完成税费比对工作,对正常纳税但未参保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未参保企业信息,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登记并及时足额缴费;依法对已参保但未缴费或长期欠费的企业加大清缴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二、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按照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社平工资是如何设定的?
1.我省参保企业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2.从2005年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全省统筹起,哈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统计部门每年发布的数据为准。在补缴以前年度时,按当年执行的缴费基数核定。
三、若实际工资已高于缴费基数,可以将前几年的缴费基数更正吗?
不可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缴费本人及其企业缴费年度的上一年的工资额核定的,反映的是参保人在缴费年度的收入情况以及在当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所以不允许修改。
四、养老保险缴纳共分几档?各档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哈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按社平工资的60%或100%两档缴费。
2.按社平工资的100%档为缴费基数,在养老金计算时,养老金高于60%档。
五、我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领取养老金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少于十五年。
六、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算?如何查询个人账户?
1.依据国发[2005]38号文件,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查询个人账户余额有两种方式:(1)在哈市友谊路423号社会事业保险管理局3楼大厅自动查询机查询;(2)在哈市友谊路423号社会事业保险管理局4楼窗口或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分局咨询。
七、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该如何申报退休手续?退休核准的流程是什么?
依据《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实行申报制度。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向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于个人未提出申请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参保人员退休申请后,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进行初审。符合退休条件的,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人社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申报名册》、职工档案及相关材料,向人社行政部门申报审核。
核准退休的流程是这样的: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人员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从参保人员数据库中打印《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签章的同时在网上提交相关数据信息至复审人员;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人员对初审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档案进行复核,在《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上签章,同时在网上提交相关数据信息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由企业或档案保管部门将《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报送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四)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网上回传数据,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及时打印《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经加盖各级经办人名章(或签字)和单位公章后,将其返给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一份,另一份存入社保业务档案;
(五)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八、参保人员在单位缴纳费用之外,可否自己多交补成更高档?
不可以,因为每位参保人员只能有一个养老保险账户,只有一种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同一时期也只能存在一个缴费基数。在养老保险费的收缴过程中,不允许参保人重复缴费,也不允许多账户并存。
九、养老保险交满15年,还需要继续交吗?如果需要,退休之后是享用的更多吗?如不想继续交,可以停交吗?退休后,还需补齐中间停交费用吗?对于补交费用,国家是否有补贴政策?
1.依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9号)第10条规定:职工或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虽然已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与养老金的关系是多交多得。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则养老金越高。
3.养老保险费可停交,但必须在退休前补齐,并由参保人承担停交期间的银行利息。
4.没有补贴政策。
十、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参保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达到退休条件时,按当期的计发办法核定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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