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社会抚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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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对不符俣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关于社会抚养费,必须明确两点:第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不是行政罚款。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运用经济制约手段和措施,达到规范生育行为,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有计划开发、利用社会资源的调节作用,最终减轻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的环境保护的压力。第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其从经济上必须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办法》明确规定,公民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公民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征收社会抚养费决不意味着有钱就可以多生。
征收标准如何确定
考虑到全国各地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办法》仅对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以便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标准。
各地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当地城镇居这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
(二)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
(三)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具体情节。情节不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也会有所区别。
流动人口如何缴费
《办法》第五条规定,流动人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其社会抚养费的管辖和适用标准如下: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均未发现,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哪些人需要缴费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各?⒆灾吻?⒅毕绞械胤饺丝谟爰苹???ü?或政府规章)规定,当我国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时,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
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
3、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
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
5、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的生育行为。
社会抚养费去向何方
《办法》第十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根据国家行政收费制度改革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作为“收”的一部分,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各地以往实行的社会抚养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体制和“专款专用”制度相应予以废止。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为何不能重复征收
为了维护公民权益,避免重复征费,《办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扩展阅读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决定开始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另据媒体报道,已有20余省份明确了“超生”社会抚养费标准。不少地区都采取了“多生多罚”措施,有的地方还采取递进累加罚款方式。
“二孩”刚刚落地,超生罚款又来了。“全面二孩”政策的红利还没有完全释放,当很多人还在犹豫要不要生个二胎、计算抚养成本几何的时候,已有21个省份在新修的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不少地区的收费标准依然与超生人群收入、职业挂钩,甚至对3胎以上的生育加大处罚,让人生出今夕何夕之慨。
从治理层面讲,地方政府主动修订本地区的计生条例,使得征收行为有法可依,是法治精神的体现,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在“全面二孩”与国家人口政策渐趋宽松的背景下,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之凌厉,又超出多数人的预期。应该注意到,地方立法理应体现最大的政策善意,而不应该成为实现某种利益的工具。
此前,国家卫计委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明确提出,社会抚养费“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现在条例还未正式出台,各地却自行先定标准,且有高于条例规定的收费标准的趋势,政策抢跑背后,或仍旧与社会抚养费的分配相关。
多年来,社会抚养费不论其征收方式还是透明度、流向问题,都饱受诟?1热纾?牍?卜?窭Π螅?恐普魇盏取>」苊教迓怕藕粲酰?侥壳拔?梗?仓挥?0多个省份公开了省级征收总额,且支出不详。伴随人口政策的变化,降低社会抚养费也成为公众热望。但现在,有些地方社会抚养费延续递进累加方式,力度不减,难免让改革打折扣。安徽等多地采取的递进累加罚款,不仅难以收到良好的人口管理效果,还有可能催生新的强征悲剧。
反观近日公布的《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就没有对三孩以上的超生设置“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抛弃了累加罚款方式,这说明,改变以往社会抚养费征收递进累加模式,有地方已经试水,并非不可能。
所以,在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背景下,各地应顺应改革潮流,重新考量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首先应该清理过往政策造成的遗留问题,比如社会抚养费的“糊涂账”是不是该交交实底儿?这笔钱究竟收了多少,具体是怎么花的?是否合理?另外就是,给计划外生育人群减压,而不是揪着以“收费”为导向的行政惯性不放。
社会抚养费征收不仅关乎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关乎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关乎一个社会的公平公正。不可不慎,不可不察。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对不符俣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关于社会抚养费,必须明确两点:第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不是行政罚款。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运用经济制约手段和措施,达到规范生育行为,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有计划开发、利用社会资源的调节作用,最终减轻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的环境保护的压力。第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其从经济上必须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办法》明确规定,公民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公民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征收社会抚养费决不意味着有钱就可以多生。
征收标准如何确定
考虑到全国各地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办法》仅对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以便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标准。
各地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当地城镇居这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
(二)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
(三)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具体情节。情节不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也会有所区别。
流动人口如何缴费
《办法》第五条规定,流动人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其社会抚养费的管辖和适用标准如下: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均未发现,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哪些人需要缴费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各?⒆灾吻?⒅毕绞械胤饺丝谟爰苹???ü?或政府规章)规定,当我国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时,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
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
3、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
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
5、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的生育行为。
社会抚养费去向何方
《办法》第十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根据国家行政收费制度改革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作为“收”的一部分,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各地以往实行的社会抚养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体制和“专款专用”制度相应予以废止。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为何不能重复征收
为了维护公民权益,避免重复征费,《办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扩展阅读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决定开始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另据媒体报道,已有20余省份明确了“超生”社会抚养费标准。不少地区都采取了“多生多罚”措施,有的地方还采取递进累加罚款方式。
“二孩”刚刚落地,超生罚款又来了。“全面二孩”政策的红利还没有完全释放,当很多人还在犹豫要不要生个二胎、计算抚养成本几何的时候,已有21个省份在新修的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不少地区的收费标准依然与超生人群收入、职业挂钩,甚至对3胎以上的生育加大处罚,让人生出今夕何夕之慨。
从治理层面讲,地方政府主动修订本地区的计生条例,使得征收行为有法可依,是法治精神的体现,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在“全面二孩”与国家人口政策渐趋宽松的背景下,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之凌厉,又超出多数人的预期。应该注意到,地方立法理应体现最大的政策善意,而不应该成为实现某种利益的工具。
此前,国家卫计委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明确提出,社会抚养费“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现在条例还未正式出台,各地却自行先定标准,且有高于条例规定的收费标准的趋势,政策抢跑背后,或仍旧与社会抚养费的分配相关。
多年来,社会抚养费不论其征收方式还是透明度、流向问题,都饱受诟?1热纾?牍?卜?窭Π螅?恐普魇盏取>」苊教迓怕藕粲酰?侥壳拔?梗?仓挥?0多个省份公开了省级征收总额,且支出不详。伴随人口政策的变化,降低社会抚养费也成为公众热望。但现在,有些地方社会抚养费延续递进累加方式,力度不减,难免让改革打折扣。安徽等多地采取的递进累加罚款,不仅难以收到良好的人口管理效果,还有可能催生新的强征悲剧。
反观近日公布的《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就没有对三孩以上的超生设置“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抛弃了累加罚款方式,这说明,改变以往社会抚养费征收递进累加模式,有地方已经试水,并非不可能。
所以,在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背景下,各地应顺应改革潮流,重新考量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首先应该清理过往政策造成的遗留问题,比如社会抚养费的“糊涂账”是不是该交交实底儿?这笔钱究竟收了多少,具体是怎么花的?是否合理?另外就是,给计划外生育人群减压,而不是揪着以“收费”为导向的行政惯性不放。
社会抚养费征收不仅关乎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关乎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关乎一个社会的公平公正。不可不慎,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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