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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签证办理的个人和一般性材料
根据1958年移民法的有关规定,签证审批部门有权仅凭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所提供材料做出决定,而不必要求申请人再提供进一步材料。因此,在递交申请时请尽量完整地提供签证申请材料,这一点对申请人是至关重要的。 申请人提供的除英文之外的其他任何语种的材料均需附上英文翻译件。所有材料必须是经公证或认证的复印件。请不要提供原件,除非材料清单上要求。在中国,复印件可由公证处公证或认证。
申请人递交申请后,如果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必须书面通知签证审批部门。否则移民部将依据申请人递交申请时所提供的材料进行签证评审。
个人和一般性材料:
签证申请费以澳币支付,可通过信用卡,汇票或银行支票的方式汇款至澳大利亚移民及公民事务部–必须支付申请费,否则本次学生签证申请无效。
一份填写完整并签了名的学生签证申请表格(157A表)–必须递交申请表格,否则本次学生签证申请无效。
一份填写完整并附有签名的家庭成员表(54表)。
一份本清单的复印件,列明您在递交申请时所提供的材料。
如已有护照,请提供所有申请人护照首页和签证页的复印件。请不要在此时提供您的护照原件。
请提供所有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如果您所提供的通信地址在中国,请提供四张写有姓名及地址的中文的不干胶贴条。
如果您所提供的通信地址不在中国,请提供四张写有姓名及地址的英文的不干胶贴条。
所有申请人需提供一张近六个月内拍摄的护照照片。
提供经认证的户口本每一页的清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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