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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范文
一、监察对象
省调度年能耗5000吨以上标煤企业、市调度年能耗3000-5000吨标煤企业、县调度年能耗1000-3000吨标煤企业、省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监察方式
采取常规监察与专项监察、现场监察与书面监察、异地交叉监察与联合监察、定期监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专项监察由省工信委(省节能监察总队)统一组织实施,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类专项监察;市工信委(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负责辖区内省调度重点用能企业日常节能监察工作;县工信委负责年能耗1000-5000吨标煤企业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三、监察内容
(一)专项监察
全县造纸高能耗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二)日常监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和要求,按照属地原则,由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对年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实施2018年日常节能监察,县工信委负责组织对年能耗1000吨标煤-5000吨标煤重点用能企业实施2018年日常节能监察,日常监察内容包括:
1、重点用能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严格对照《节能法》有关节能管理要求,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落实节能管理措施、开展能源审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用备案等情况进行监察。
2、重点用能企业执行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监察。依法对工业企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消费统计和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3、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对照国家和我省已发布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辖区内工业企业贯彻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察。
4、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及其他相关淘汰落后目录等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使用淘汰类设备(产品)情况进行监察。
四、时间安排
(一)日常监察
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承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10万吨标煤以下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具体安排时间以通知为准。县工信委负责承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5000吨标煤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时间安排:2018年8月15日前。2019年1月20日前。日常节能监察工作要及时公布监察结果,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并于监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察结果报送市工信委(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二)专项监察
分企业自查和现场监察二个阶段。
1、企业自查:5月7日-5月20日。有关企业应如实填报专项监察自查表格,编写自查报告(相关表格及自查报告格式至市节能监察监测QQ群或微信群下载,工信委领取),并将自查材料报送工信委。
2、现场监察:5月21日-10月20日。由市工信委(市节能监察监察中心)组织实施现场监察,核实企业能源消耗原始报表、台账等原始凭证。市工信委(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将于10月15日前,将核实情况上报省工信委(省节能监察总队)。
五、工作要求
(一)被监察企业应按照节能监察工作要求,积极做好现场监察配合工作,如实提供企业能源消耗原始报表、台账等原始凭证,认真开展企业自查,及时上报自查材料。
(二)县工信委组织好节能监察的实施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能源体系建设试点,在条件成熟的行业推广能效“领跑者”活动;创新监察内容和方法,加强监察结果应用,督促被监察企业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定期公开节能监察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扩大节能监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三)年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及专项监察企业要求对所有表格在2018年6月15日前,将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发送至报送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纸质版加盖公章一份及电子版发送至报送县工信委。
(四)各相关企业于2018年9月10日前、2019年2月10日前将半年、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上报县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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