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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试题著作权探究论文
一、高考试题的著作权归属
1.对不同题型试题作者的认定可以将高考试题大致划分为三类:以学科知识为依据而命的题目和以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依据而命的题目和以未经发表的作品为依据而命的题目。著作者自动原始地取得著作物的著作权,所以高考试题的作者为由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或省级教育行政机构聘请的命题人。
2.文章型试题的作者,命题者和考试中心的权利认定笔者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内容,高考试题的作品性质为单位作品,高考试题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即其著作权归属于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相应地,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无论是在高考试卷还是在图书出版社出版高考真题集的时候均未有明确地标出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是出题单位。该问题为代表,反映出了单位作品的人身权利的保护还是悬而未决的问题,需要立法、司法机关或著作权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规定或解释。
二、中国高考试题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高考试题著作权归属方面
我国著作权法承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作品也能享有著作权。由于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组织并全权负责的主体为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所以主管机关自然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时诉讼主体也应为教育部考试中心。但是笔者认为单纯地将所有高考试题归于单位作品还是不够恰当的,比如命题人依据考试大纲编写出了内容极富创造力的试题,极具文学艺术性,该试题应当作为单位作品,还是应当作为出题人创作了作品之后被引用来对待呢。所以我认为当前的立法应当将高考试题之中的文学艺术作品单独作规定。
(二)文章型试题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方面
美国历史上对合理使用制度有开拓性作用的案例———1841年folsomv.marsh中,Story法官指出“在著作权案例中是否成立对版权的侵犯往往取决于某种精妙的平衡,及对某种作品中部分材料的使用是否合法取决于使用的性质、程度、价值,每部作品的目的,每一作者公平的利用同一信息来源的程度或者对材料的选择和安排的勤勉程度。”对合理使用的适用,应该跨越法定的内容,从更多地层面思考,即对于合理使用的制度,应当从多角度进行分析:利益平衡理论、《宪法》、精神价值观、经济价值观。对于高考试题引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适用合理使用,从多角度分析来看。一是要始终坚持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激发在文学艺术创作的活动,丰富所有个体的创作成果,使得著作权人从公众处获得充分的保护。但是同时不能任意地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而扼杀了创造力。二是也要坚持高考试题的目的是为完成国家的布置的任务,同时更是对广大学生升学的检验的测试的必须,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利益,加上其出题秘密性的要求,合理使用的适用具有其合理性。但是也正是因为高考本身的重要地位,笔者认为光是高考试题引用他人作品作为合理使用的依据的合理性仍是不够的,应该进一步确定其依据具有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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