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12-06 16:33:46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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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工作方案的撰写人需要进行质与量、点与面的分析。当某个项目将要开展时,领导通常会要求我们先准备几份工作方案,相信许多人会觉得工作方案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为充分体现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鼓励村民参与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十字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乡发〔**〕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筹资筹劳原则、对象

  1、筹资筹劳原则: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公开公平的原则。

  2、筹资筹劳对象:筹资对象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筹劳对象为在册户籍人口中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本村劳动力以及社会志愿捐助者。

  二、筹资筹劳范围

  1、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以及教育文化、环境卫生、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等集体公益事业。

  2、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经涉及村议事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也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3、除因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村里可临时动用劳力外(事后须经乡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要求村民无偿出劳或以资代劳。

  4、下列事项不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1)敺潜敬宓募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

  (2)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等项目。

  (3)偿还村级债务、集体企业亏损、进行经营性开发生产等不属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资金和劳务。

  (4)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

  三、筹资筹劳标准

  根据我村实际,按乡发〔**〕111号文件精神,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筹资额度最低标准为10元,也可以志愿捐助。从**年开始,可以分年筹资,也可以几年累计筹资(不得超过三年)。筹劳标准为: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5个工,每工工价最高额度为50元,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

  四、筹资筹劳程序

  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事一议”。

  1、提出事项。村级组织年初或事前,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村民或者1/5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2、形成方案。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必须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初步方案(包括筹资筹劳事项、预算、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签字同意,形成书面决议。

  3、方案审核。方案、决议和会议纪录经村委审核后,报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公布方案。审核通过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筹资筹劳减免

  现役军人、军烈属、退役伤残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优抚对象、在校就读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乡级以上医院出具证)、孕妇、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五保户等不承担出资出劳任务。低保户可不承担出资任务。对因病、因伤、因残及家庭经济有特别困难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经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六、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搞好筹资筹劳监督管理

  (一)成立以村支书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村支两委成员和各小组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搞好筹资筹劳监督管理。

  1、资金管理。筹集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村组织统一的收据。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2、劳务管理。筹集的劳务原则上应按排在农闲期间。村民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和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向村级组织书面提出。

  3、工程决算管理。筹资筹劳单项工程竣工并形成的决算,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并在下年度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

  (二)使用监督。

  1、乡人民政府负责我村筹资筹劳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筹资筹劳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要责令限期纠正,并督促其及时退还所筹资金,或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标准给予村民相应的报酬。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

  2、村支部、村委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布筹资筹劳使用情况。

  3、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出资出劳的村民,要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本实施方案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行。

  **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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