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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20xx年,我县3个砖场、5个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陆续到期,一批新建砖场、石场和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整治非煤矿山安全隐患任务繁重。
一、工作内容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乡镇安监办要主动向分管
领导汇报,取得重视和支持,积极协调派出所、国土所、供电所等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工作。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确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详细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挂牌督办制度,对本辖区的所有非煤矿山全面实施监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县政府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突出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全面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目标和任务:以新一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为契机,围绕减少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工作目标,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推广中深孔爆破和机械通风技术,着力推进非煤矿山规范开采;实施重点矿区整治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台帐;严格现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有效整治和消除一批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
工作重点:在第一轮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实现合法开采的基础上,本轮取证或换证的条件是规范开采。
(一)露天矿边坡整治。加强露天矿边坡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凡台阶高度、边坡角度超过规定的露天矿山,必须全部停止生产作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生产性采矿作业;大力推进采石场的规模化、机械化开采,督促有条件的矿山企业积极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组织技术培训,提高中深孔爆破的安全技术水平,鼓励由专业化爆破公司实施中深孔爆破设计、现场技术指导等技术服务。下决心整治我县小采石场高、陡边坡违规开采的现状。
对既不按规程分台阶开采、又不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露天矿山,不同意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同意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手续,同时要依法查处,直至予以关闭,坚决遏制采场滑坡、坍塌、坠落等事故的发生。
(二)地下探矿、采矿通风系统整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关于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强制推进地下探矿、采矿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地下探矿、采矿完善通风系统,实现机械通风。对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地下探矿、采矿的,不同意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同意申办相关延期和变更手续。对已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地下探矿采矿的,要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完善通风设施,加强局部通风,对矿井通风效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风质、风速、风量满足规程要求。对测定认定通风系统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必须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罚款等相关行政处罚。
(三)地下探矿采矿采空区整治。严禁违规开采矿柱,引导企业采用正确的采矿方法,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要求留设矿柱。企业要加强采空区的管理,采取放顶或充填的方法及时处理采空区。对形成的大面积采空区,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全面开展稳定性论证。要将大型采空区稳定性论证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延期、变更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审查、重点把关,对不按开采设计开采、形成大面积采空区造成安全条件降低的地下矿山,必须进行大型采空区安全稳定性论证以及矿压测定或者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存在大型采空区的应有专项论证内容),否则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期手续,并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二、工作措施
(一)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二)规范开采,积极推广两项技术。未能按规程要求分台开采的非煤露天矿山,要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促使企业做大做强,以市场规律逐步淘汰生产技术差的小型矿山;地下矿山开采全部推行机械通风技术。
规范开采的基础是矿山开采设计。利用本次非煤矿山许可证换证的有利时机,一步到位完善我县非煤矿山开采设计(初步设计)这项工作。对金属矿山、井工矿山的开采设计,要请有开采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凡是新、改、扩建项目,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
(四)巩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成果。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 “回头看”。对重点非煤矿山企业加强指导,力促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健全监管台帐,抓好重点矿区的整治工作。查清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更新。凡是有安全隐患的,都要建立跟踪督办
制度,严格治理,直至隐患消除为止。各乡镇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状况进行全面分析,确定非煤矿山重点村、重点矿山、重点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档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和方案,并抓紧抓好整治工作。
(六)强化现场检查。年内至少要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进行2-3次全面安全检查,凡是存在不符合规范分台开采要求或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及采空区未进行专项论证的、无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所作的开采设计的矿山企业,要上报县安监局责令限期整改。
各乡镇安监办及时将限期整改的企业包括整改期限函告供电以及火工用品审批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协调有关站所采取停供电力和火工用品等有效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要将行政许可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安全设施“三同时”初步审查验收工作,新、改、扩建企业(包括采矿范围扩大的企业),都要办理“三同时”初步审查验收手续,严格审查标准,提高办矿门槛。通过延期换证,淘汰一批技术薄弱、设备陈旧、生产条件简陋的小规模矿山。
(二)加强隐患治理,强化监督执法。要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以及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督促企业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对已排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大力开展计划执法、专项执法和定期执法,强化监督执法,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方法,确保执法检查效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以探代采”行为,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加强基础管理,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全面摸清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的底数,认真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基本信息数据收集,以企业换证为契机,全面录入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措施的最终落脚点,必须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不断强化安全基础。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培训制度,提高岗位作业和现场管理水平,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改造力度,加大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切实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各乡镇安监办要将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分别于20xx年7月1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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