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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调解中心工作方案例文
为进一步发挥调解中心作用,整合辖区各类调解资源,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完善本镇“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在“镇‘和事佬’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镇综治办、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和指导。
二、人员组成
(一)镇“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人员组成
1、调解指导员:由镇司法所所长茅丽娟担任,重点做好调解人员的业务指导,点评调解案例,总结调解经验,提高调解案件的成功率。
2、专职调解员: 聘任两位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专事调解(聘期1年)。
3、兼职调解员:略,组成兼职调解员,对涉及的相关业务领域矛盾纠纷进行配合调解。
(二)社区“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人员组成
1、首席调解员:由社区治保主任、调解主任担任,主导调解事项,把握调解质量。
2、调解员:由社区村镇建设、工青妇等负责人,综治社工及自荐、推荐的社区居民代表组成,专事社区调解。
3、调解志愿者:由社区律师及居住在社区的热心调解工作的在职或离退休的法律工作者、教师等组成,协助社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
三、工作范围
(一)镇“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调解范围
1、依当事人申请;
2、信访办受理的可调解的纠纷;
3、由社区及辖区单位申请提交的疑难纠纷;
4、其他适用的调解纠纷。
(二)各社区“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调解范围依当事人申请为主。
四、工作流程
(一)调处受理。由调解员向各方当事人明确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并说明回避事项、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进行初审分析。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纠纷,社区调解员向首席调解员报告,镇调解员向调解指导员报告。
(二)进行调解。调解中心将调解人员、调解地点、调解时间等事项通知当事人。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并举证,结合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调解员应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选择灵活恰当的调解方式。
(三)达成协议。可以由调解中心提出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认可,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如当事人申请的,可对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可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跟踪回访。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中心对调结案件的当事人应适时开展回访抽查,以检验调解的质量。
(五)卷宗整理。案件了结后,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在司法所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要求,制作成卷宗,存档备查。
五、日常指导
(一)司法所每月通过走访或网络对社区调解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案件受理、工作流程、数据统计、卷宗归档等业务事项。
(二)司法所每季对调解案例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点评。
(三)司法所对调解中心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检查发现违法或有瑕疵的及时指出并通过合理程序予以纠正。
(四)综治办、司法所牵头每半年组织一次调解员、志愿者的业务培训,讲授业务知识、法律知识、调解技能
(五)司法所及时解答处理调解中心或当事人对有关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六)调解中心加强与朱学军法官工作室的联系,借助专家团队力量,合力指导调解工作。
六、考核办法
“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工作、培训、考核等经费由镇政府每年度安排工作经费20万予以保障。考核实行季考年奖,由综治办、司法所对每季度“调解中心的组织建设、运作情况以及所调解的案件数量、质量进行检查和核对,将考核结果呈报领导小组,作为奖励依据。
七、奖励标准
(一)对镇“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根据调解质量、难易程度,到年底进行评定,按调解案件总数的30%设一、二、三等奖。
(二)对各社区“心与心和事佬”调解中心,根据调解的案件数量、调解质量,到年底进行评定,对社区调解中心评出一、二、三等奖,依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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