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工作方案
方案就是在案子面前审理这件事,过去判官都是翘头案,正式、庄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试点工作方案,欢迎来参考!
试点工作方案(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潜力,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xx]31号)的要求,决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
作为“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重点任务之一,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潜力为核心,探索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有效模式和措施,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构成各种类型具有示范性的创新型企业,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为增强自主创新潜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带给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引导。突出政府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潜力。
(二)注重集成。把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计划、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以及试点推动等措施有效地集成起来,整合资源、构成合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
(三)分类指导。选取不同类型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各自特点探索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和相应的评价办法;区别不同地方状况,指导其根据各自特点开展试点工作。分期分批推进试点和评估命名工作。
(四)重点推进。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进行重点引导和支持,发挥其对各类企业的辐射和示范作用。试点工作重点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潜力。
三、选取条件
选取一批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要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用心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潜力。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透过竞争发展,构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潜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构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资料。
试点企业主要在国有骨干企业、转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主要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中选取。国有骨干企业是指中央和地方国资委分别监管的企业;转制院所是指中央和地方已实施企业化转制的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企业主要是指除上述三类企业之外主要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等。在满足上述五个方面要求的基础上,各类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国有骨干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战略并贯彻实施,主导产品具有明显的国际竞争优势,拥有国际或国内著名的自主品牌产品等。
———转制院所。在转制改革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承担国家和企业科研任务较多,自身科研投入较大,科研仪器设备条件比较先进,有较强的面向行业开展技术研发服务和推广应用的潜力等。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0%和10%,创新产品及技术性收入占销售收入的50%以上,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潜力和发展后劲等。
———其他企业。具有自主创新成果;不断创新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企业成长性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行业技术发展中能够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等。
三部门根据上述条件选取试点企业。各地方应参照上述条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的选取条件。
四、支持措施
对三部门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在以下方面有选取地给予支持:
(一)国家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支持;科技计划中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支持试点企业承担。科技金融工作对试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二)加大创新基地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试点企业独立或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
(三)支持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对试点企业管理人员的技术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培训,组织对试点企业的标准化培训,组织开展试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人员交流与合作,支持试点企业培养国际化人才。
(四)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支持试点企业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并优先支持试点企业参与企业标准试点工作。支持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自主品牌战略等。
(五)强化业绩考核对技术创新的导向。对国有试点企业,明确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潜力建设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资料。
(六)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表彰和奖励。对成绩个性突出且贴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设立国家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加强对企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奖励,对创新业绩突出的试点企业给予优先奖励。
各地方参照上述措施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对本地区的试点企业给予支持。三部门对地方试点工作择优给予支持,推动试点工作扎实开展。
五、组织实施
(一)中央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1.选取确定试点企业。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首批共同选取100家企业进行试点: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初选10家国有骨干企业;
科技部负责初选10家转制院所;
科技部负责在地方科技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初选80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科技厅、直辖市科委、计划单列市科技局按照本方案提出的要求,各推荐2家企业,于20xx年4月30日前报科技部火炬中心。首批试点企业经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共同审议后于5月下旬确定。
2.试点企业上报试点方案。进入试点的各类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具体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任务、具体措施、工作进度以及年度目标。地方推荐的企业试点方案在报送企业名单时一并报送。试点方案经三部门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地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1.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各地方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企业条件、试点资料和支持措施等。
2.选取确定试点企业。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选取试点企业。各地方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合理确定首批试点企业的数量,并兼顾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
3.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各地方于5月下旬将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企业名单一式三份报科技部备案,开展试点工作。
4.三部门加强对地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组织试点状况的调研和交流,各地方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状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评估命名“创新型企业”。
在中央和地方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创新型企业”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组织开展对中央和地方两级试点企业的评估工作,对其中贴合条件的企业,命名为“创新型企业”。研究制定支持创新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创新型企业试点方案主要资料要求
试点企业应着重围绕以下主要资料制定试点方案。
1.加强研发潜力建设。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增强技术研发潜力,提高成果产业化潜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发起或参与技术标准制定。
2.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增加自身研发投入,用心承担国家及行业科研任务,改善科研仪器设备及中试装置,提高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品友互动
3.培养创新人才队伍。加强管理人员科技培训、职工技能培训。加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重视发挥职工技术协会的作用,不断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操作法,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提高职工创新意识。
4.推进创新基地开放共享。对于财政性资金支持建设的试点企业研发机构,建立和完善向行业和社会开放共享的机制,把面向行业和社会带给服务,作为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5.完善创新战略和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企业科技创新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自主品牌战略等。建立并完善企业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
6.完善创新机制政策。完善激励创新的机制,推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建立内部员工股权激励机制,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发明等创新活动,营造创新氛围,建设创新文化等。
试点工作方案(二):
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xx年1月—5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组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6月—7月)
建立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颁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其它省(市)试点地区参观学习;工作组人员及派驻的监狱警察全面到位。
(三)全面实施阶段(8月—11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区各镇(乡、街道)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
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状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揭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带给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区公安分局及时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移送给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
4、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5日将审批表副本4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7、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的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8、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9、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务必遵守的相关规定。
10、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状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状况和矫正状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潜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职责。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职责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贴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潜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资料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镇(乡、街道)应当带给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区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能够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理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贴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取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状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状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理解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状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状况,由区公安分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人员的《缓刑期满书》、《假释期满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区公安分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区公安分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区公安分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状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状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状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理解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状况要记入档案。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状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能够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能够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状况,能够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能够向区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推荐,也能够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推荐。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用心理解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透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理解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六)奖惩考核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区政府对各镇(乡、街道)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资料,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职责。
试点工作方案(三):
为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在部分县(市、区)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陕组通字〔20xx〕29号)文件要求和《汉阴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方法步骤,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法院、县检察院系统开展以“四步差额遴选”为主要资料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规划纲要》和陕西省《实施意见》要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以整体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目标,改革创新,统筹推进,用心深化干部初始提名方式改革,探索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新机制,初步构成一套知人善任、广纳群贤、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为实现汉阴科学发展、突破发展带给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二、职位设置
(一)县法院(共6个)
1、正科级领导职位(1个):执行局局长1名;
2、副科级领导职位(3个):审委会专职委员2名、汉阳法庭庭长1名;
3、享受副科级待遇职位(2个):行政审判庭庭长1名、审判监督庭庭长1名。
(二)县检察院(共5个)
1、副科级领导职位(3个):检委会专职委员2名、县反渎职侵权局局长1名;
2、享受副科级待遇职位(2个):控申科科长1名、监所检察科科长1名。
三、人选条件
县法院的职位仅限于县法院系统的在编在岗人员,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法官法》规定的相应岗位人选基本条件;县检察院的职位仅限于县检察院在编在岗人员,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检察官法》规定的相应岗位人选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改革创新和进取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有必须的实践经验和抵御各种风险、驾驭复杂局面的潜力;有较宽的知识面,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具有运用理论和有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潜力。
2、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职责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在干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中得到干部群众的认可,具有较好群众基础。
3、正科级职位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个性优秀的可放宽至48周岁,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身体健康;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职位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2周岁,个性优秀的可放宽至45周岁,现任副科级或享受副科级待遇的领导干部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四、实施步骤
1、公布信息。召开法、检系统全体干部动员大会,宣布实施方案、空缺岗位、人选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1)公开报名。报名采取自我推荐、干部群众推荐、组织推荐和领导干部署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工作由县法检系统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正科级职位名额与报名人数比例不得低于1:5;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职位名额与报名人数比例不得低于1:2。
(2)资格审查。按照任职条件,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透过人选相关状况进行公示,确定参加竞职演讲人员。
2、干部群众差额“海选”推荐。抽调干部考察员组成干部民主推荐工作组,分别到县法院、县检察院召开民主推荐工作大会,开展“海选”民主推荐工作。参会范围:本系统全体干部职工、按单位干部职工总数的20%左右确定熟悉法检系统工作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服务对象。
(1)演讲与答辩。采取多种方式全面介绍竞职演讲人员基本状况,由竞职演讲人员向全体参会人员进行演讲,并回答与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服务对象的现场提问;
(2)民主测评及推荐。在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按照正科级单个职位1:4、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职位总数1:2的比例进行“海选”民主推荐。
3、党组织差额“比选”提名。由县委干部推荐工作组汇总“海选”推荐结果,以得推荐票多少为序排列,按照正科级单个职位1:4、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职位总数1:2的比例确定党组织差额“比选”人员名单。坚持优先思考后备干部、优先思考“上培下派”干部、优先思考基层一线干部的原则,由县委干部推荐工作组分别主持召开县法院、县检察院党组扩大(扩大至曾担任院领导班子成员此刻编在岗的转任非领导职务干部)会议,按正科级单个职位1:3进行票决推荐、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比同级职位总数多3人的差额进行二次“比选”票决推荐提名。
4、组织部门差额“精选”考察。由县委干部考察组汇总党组织推荐结果,以得推荐票多少为序排列,按正科级单个职位1:3、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比同级职位总数多3人的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名单,提交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采取民主测评、征求意见、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状况,重点了解考察对象领导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潜力、精神面貌和工作状态、党性修养和工作作风、本职工作完成状况以及八小时之外有关状况,重点考察干部的德。县委组织部根据考察状况,由部务会议研究,按正科级单个职位1:2、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单个职位1:1确定拟任推荐人选,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
5、县委差额“优选”任用。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用人标准,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共汉阴县委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票决办法》规定,县委常委会进行表决,决定任用。正科级按单个职位1:2的比例进行差额表决,副科级(含享受副科级待遇)按职位进行等额表决。
6、任职。对拟任用人选透过《汉阴党建网》和在本单位张贴公示函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进行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考试,公示无异议和廉政考试合格的,予以正式任用或按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1、决定竞职上岗职位拟任人选时,主要尊重本人所填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
2、对竞职岗位没有适宜人选或达不到所规定的差额比例时,领导小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3、对不服从组织任职决定的人员,予以就地免职或取消任职资格。
六、工作要求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5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5篇
1加强领导。本次竞职上岗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法检系统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
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邹国建同志兼任,吴路平同志担任副主任,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人员负责具体办公。
2、严明纪律。各试点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构成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平稳推进。负责竞职上岗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客观、公证、严肃地做好这次竞职上岗工作;参与竞职上岗的同志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做到竞职上岗与本职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对竞职期间工作出现失误或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3、本办法由县法检系统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试点工作方案(四):
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xx]35号)的精神,丽江市旅游局印发了《丽江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我市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的通知》(丽旅标办发[20xx]2号),和《丽江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饭店、餐饮标准化工作的通知》(丽旅标办发[20xx]3号)。我酒店被确定为丽江市首批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之一。根据丽江市旅游局的要求,为顺利推进丽江观光酒店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机构,明确工作任务、目标、步骤、时间进度、阶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务院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总体目标,按照丽江观光酒店“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提升酒店服务质量”的目标,进一步加快丽江观光酒店旅游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步伐,提高酒店服务服务水平,促进酒店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发展质量的提升,提高广大游客满意度,把丽江观光酒店品牌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成立丽江观光酒店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标准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部办公室,由李学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丽江观光酒店旅游标准化试点具体工作事项,并担任联络员职责.办公室工作人员为和继红、程朝兵,不足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三、开展试点工作的工作任务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的规划计划、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标和任务,督促任务落实;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各阶段工作。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根据自身实际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体系表。标准体系应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二)组织旅游标准实施。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实施,尤其是全面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用标准化手段,用心促进旅游服务和市场秩序规范化。
(三)开展标准宣传培训。有计划地开展旅游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领导层、管理层和标准化工作层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四)开展标准实施评价。建立标准实施状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标准实施评价。
(五)制定持续改善措施。建立持续改善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推荐,在不断完善标准中改善和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建立行业品牌。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目的,争创旅游行业品牌。
四、工作目标
(一)宏观目标
1、加强现有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力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和影响力,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2、建立贴合本地旅游业发展特点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提高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试点旅游整体发展水平。
3、培养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的旅游示范部门,引导酒店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4、创新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探索标准实施及评价的新方法。
(二)微观目标
1、旅游服务标准体系一体化
贯彻实施《星级访查规范》,认真实施国家四星级酒店标准等行业规范。结合酒店,制定和完善酒店产品和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完善质量手册,完善服务流程,用心推进旅游服务标准体系一体化。努力建立完善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互衔接的旅游标准化体系,进一步发挥旅游标准在旅游企业服务质量提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旅游服务从业人员服务素质一体化
大力贯彻酒店服务标准,规范酒店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标准的.权威性,确保服务质量整体水平不下滑。从内部看,要从组织、人员、措施和制度等方面保证服务人员的服务素质。从外部看,要制定旅游标准服务承诺制度,明确服务人员的服务标准。
3、旅游服务质量培训一体化
实施“金字塔”式培训方法,以一人带十人,十人带百人,全面开展酒店服务人员培训工作。酒店培训和部门培训相结合,持续对服务从业人员开展培训,适时开展“旅游服务技能比赛”、标准化知识竞赛等活动,推进酒店服务从业人员素质一体化。
4、旅游安全生产一体化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为实施纲要,全面推进酒店安全生产工作,制定行动方案、加强监管考核,层层发动,层层分解,层层考核,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上下联动,抓好、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工作,推进酒店安全生产工作一体化。
5、旅游服务质量监督一体化
强化对酒店各岗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实施服务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纳入对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中,推进酒店服务质量监管的一体化。充分发挥质量监督小组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功能,实行投诉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专职质监员和兼职质监员相结合的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强化一线服务质量检查力度,大力推进部门联合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强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结合四星酒店评定性复核标准,加大对酒店各区域个部门的复核和检查力度,确保四星复核达标。做好质量信息分析,建设酒店自我改善、自我循环的质监工作体系。
五、试点资料
(一)贯彻实施相关标准
1、确定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或计划,并按步骤实施。
2、大力推广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制定和实施贴合本地实际和旅游发展特点的旅游业地方标准。
4、在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具有本单位特色、高水平、高标准的企业标准。
5、实施与旅游业相关的其它公共服务标准。
(二)培养旅游标准化人才
1、培养旅游标准化行政管理人才。
2、培养旅游企业标准化管理人才。
六、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xx年6月)
市旅游局下发《丽江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饭店、餐饮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后,启动试点工作。
(二)试点阶段(20xx年6月-20xx年11月)
试点工作为半年,试点单位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措施,对照试点评分标准开展建立、自检工作。并透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丽江市游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状况。
(三)评估验收(20xx年12月)
试点后期,按照相关评估计分标准自查合格后,向丽江市旅游局提出评估,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评估验收。
(五)总结表彰阶段(20xx年1月)
透过评估后,对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同时表彰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是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国发[20xx]4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酒店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按照《丽江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饭店、餐饮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动员工作,确保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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