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部制度

时间:2018-04-25 09:56:41 企业法 我要投稿

企业法务部制度

  法务部规章制度

  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保障公司正常运营,防范公司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一、法务人员职责

  1、完善、健全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的法权益不受损害。

  2、 起草、审核公司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保障和促进公司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3、起草、修改和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4、 参与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劳资关系,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5、 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6、 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7、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8、 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公司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9、其他法律事务。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1、 公司法务人员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如:合同签订制度等具体工作制度。

  2、 涉及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经业务部门告知参与处理的法务人员,由法务人员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公司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3、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5、 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包括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之前,应先由法务人员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将主要谈判内容提前告知承办法务人员。

  6、 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告知法务部,法务部指派相关专业的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7、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8、 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法律顾问单位审核。

  三、公司合同管理

  1、 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

  按本节的规定办理。公司后勤服务类合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签订、管理,必要时法务部参与审核。

  2、法务人员负责公司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3、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经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送交法务人员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包括电子文档),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4、 法务人员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

  5、 送交法务人员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6、 以公司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部备案。

  7、需要公司法务部派人员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前以工作联系单通知法务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四、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1、以公司或者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及有效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2、 法务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3、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方面的审查。

  五、公司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1、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有效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交法务部参与会审。

  2、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诉讼文书之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六、公司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1、公司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同意。同时,法务主管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2、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①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②有关法律事务必须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③其他确实需要聘请外部法律中介结构的。

  3、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法律中介机构。

  4、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合同)。

  七、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1、 本节所指诉讼案件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非诉讼案件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2、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3、案件起因人或案件涉及部门负责人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

  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在公司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法务部报告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5、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人员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6、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

  7.7 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务人员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法务人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八、公司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

  1、需要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6节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2、办理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

  3、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九、奖惩措施

  1、公司应当对工作成绩突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法务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或)表彰。

  2、违反本管理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主管人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门制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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