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收入分配改革下的经济法

时间:2018-05-05 16:15:01 经济法 我要投稿

浅谈我国收入分配改革下的经济法

  一、收入分配问题产生的经济法根源

  包括了社会的、经济的、自然的甚至是历史的众多原因导致了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产生。但其中制度安排方面的原因尤其需要注意,因为由于制度的原因所导致的分配不公问题是一种人为的不公平,也是一种最大的不公平。在各种制度安排中,法律作为一种最规范、最具强制力的制度,特别需要我们重视。而在一系列法律制度中,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关系最紧密同时也是对经济生活影响最大的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经济法是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它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它的出发点是社会本位,即社会整体利益。它主要针对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这四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经济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它能同时保护经济活动主体的个体利益、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利益与作为公权力者的国家法益。此外,经济法还具有政策性,根据经济体制和政策的变化而变化。经济法的根本目标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经济法的公平内涵是追求不特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这种平衡包含了个体间、群体间及个体与群体间的利益平衡。因此,经济法的公平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地位公平(确定市场主体的公平地位,即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在竞争中享有同样的机会,即过程公平)、收入分配公平(在分配过程中拥有公平的权利,即结果公平)。与收入分配相对应的经济法有《税法》、《金融法》、《劳动法》、《预算法》、《物权法》等。

  (二)经济法律制度不完善与分配不公从经济角度看,目前的我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主要是由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税收征管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漏洞,导致了大量制度外收入无法进行合法征税,这就造成了我国中低收入阶层对于税收的贡献率高于高收入阶层。《物权法》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农村地区土地流转没有做出清晰的规定;《预算法》也为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付、债务管理等重大财政法律问题纳入法律条文。这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严重性。

  (三)执行过程不规范导致收入分配不公从法律执行的层面上看,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配套法规,有些偏离了立法的原则。这是法治社会特别需要避免的,法律本身规定不严密、授权规定太多,就容易带来这种问题。如,《物权法》尚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无明确可操作性的细则可以依据,带来了执法的困难。此外,经济法体系中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存在着制度缺陷等问题,导致我国对低收入阶层的转移支付功能无法实现,收入初次分配无法实现公平。

  二、从经济法视角解决收入分配公平问题

  (一)公平问题的实质首先,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改革,必须要将机会公平、地位公平与收入分配公平三个方面结合起来,统一解决。收入分配公平的前提是地位公平和机会公平,而分配公平是地位公平和机会公平的目的所在,所以,要进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改革,就需要将地位公平与机会公平问题纳入一个统一的系统内一同解决。只有用系统的观点来解决收入分配公平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次,公平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效率问题的解决。解决收入分配公平问题并不会影响到收入增加的效率问题。许多人将效率与公平对立,认为如果重视了公平就会牺牲效率。其实,公平与效率在本质上并不矛盾,公平恰恰是解决效率内部问题的最好选择。改革开放以来,很多人忽视了效率问题的真正内涵,片面追求GDP的增速。然而,效率的内涵是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而不是最快化。此外,要全面理解效率这个概念,还需正确认识效率这个大概念中包含的一些矛盾,如个体效率与整体效率、局部效率和全局效率等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同效率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会出现不公平问题。因此,公平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效率的内部不公平。如不同群体间的效率的不公平,社会效率与个人效率之间的矛盾。因此,解决公平问题,也就是解决了效率问题的内部矛盾。这样做不是牺牲了效率而是促进了效率的产生。

  (二)完善法律规定,规范执行过程完善法律规定,首先要将与社会公平问题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统一的体系来构建,需要用统一的原则和方法来指导和完善,否则,就会出现法律规定重复或者是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妨碍社会公平的建设。首先,要从税收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方面入手,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中地方的财政税收支配权不足,需要加大地方在税收征收方面的自主权,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再看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特点是应征的税收很多征不起来,反而使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群体(工薪阶层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70%以上)。其次,在征税标准和征税程序上,税前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存在着不公平性,这些都阻碍了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种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职能的发挥。因此,在制定扣除额标准、健全征管体制、建立公民收入信息系统等方面都需要不断改革和修订。与此同时,要加快推进增值税改革,使税收这一重要的调节社会公平的工具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在《物权法》的实施细则方面,需要着重从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尤其是不受公权的非法侵害角度进行详细规定,在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等规定上必须严格遵从依法治国的理念制定。并结合《劳动法》、《预算法》等一系列与建设社会公平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秉承扶助弱者,促进社会公平的原则进行法治化改革。

  作者:倪姗 单位:闽江学院公共经济学与金融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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