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时间:2024-05-19 16:44:04 读后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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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品味完一本名著后,你有什么领悟呢?不能光会读哦,写一篇读后感吧。千万不能认为读后感随便应付就可以,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1

  当年在写自己的毕业论文时,boss问过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在你的论文里,看不到引用瞿同祖的段落?”当时自己年轻气盛,回答“瞿的书偏重社会理论,不重视法律本身,所以未曾采纳他的观点。”boss默默不语,给了个优秀论文。

  年轻人总是看问题太片面,这是经验不足的结果。到现在,我依然认为瞿的重点是在“中国社会”上,而非“中国法律”,虽然引用他的'文字是法制史学界的一个惯例,但是,与我写的唐代婚姻制度无关。不过,细读之后发现,一旦放宽了自己的视野,谁是重点实在是很无所谓的一件事,中国法律正是在其二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一点一点的影响了中国的社会,反之亦然,这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法律的发展由于受到统治者的左右,总是和社会不一致、不协调,但又有其强大的生命力可以慢慢的纠正这种错误,这些都是重读以后的感受,谨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2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中国古代法律也不例外。它与风俗习惯有着密切的联系,维护当时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社会结构,竭力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瞿同祖先生在其大作《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详细地阐述了产生这一法律的社会背景,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揭示了法律的意义和作用。通过他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脉络,了解其演变的规律和不同阶段的基本特色,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深入了解其实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中国历代法制都明确限定了人们在社会以及家族内的身份等级,并且无论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诸多方面都与这种身份等级密切相关。瞿先生花费了大量笔墨分析了家族、婚姻和社会阶级,揭示了其和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突出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深刻影响,我个人觉得这一部分写得最为精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看到了古代中国社会法律的发展轨迹,了解了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牢固格局,明白了当代中国某些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缘由……

  与欧洲社会早期国家产生不同,在中国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血缘的联系非但没有被打破,反而愈加紧密,宗族成为政治结构的主要单位,稳固宗族关系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早在西周时期就确定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血缘关系网并根据了尊卑、亲疏、远近程度不同,确定了“五服”制度,因此丧服不仅是简单的服丧衣饰,更主要是确定亲属之间关系和等级的标志。中国家族主义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其父权本位上。“父为子纲”,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决定),甚至对子孙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正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法律对此种行为一般都会网开一面,从轻甚至不用追究责任。子孙对父母要绝对服从,不许忤逆、违背父母,不然会被法律、社会当成罪人。“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五刑之属三千,最莫大于不孝”,对于父母等至亲尊长的不孝行为,历来被当作罪大恶极的事情,法律都要对其加以严厉惩罚,隋朝确立的“十恶”中有一类是被认为严重侵犯家长权的,如恶逆、不孝、不睦、不义(部分),内乱等,这些罪行都要受到严厉打击,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所谓“常赦所不原”。而且贵族官员犯有这些罪行,也不得援引八议、收赎之类的特权来逃避刑罚,从中可以看出父的绝对权威。“为亲者讳”,儒家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不应互相告发,这才算“直”,这种“直”当然是超乎法律之上,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原则为准绳的。不过,在法律上,父告子是可以从轻甚至不用承担责任的,而子一般是不能告父的,不然会受到严厉惩罚,就算所告是实情,也要接受惩罚。……讲到家族,不可避免地要谈到婚姻,因为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婚礼者,礼之本也。”而婚姻的目的则被认为是“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婚姻主要是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婚姻一般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基于血缘、等级和特殊事件等设定了许多限制,如同姓不婚等,婚姻的缔结一般都要经过繁缛的程序。“夫为妻纲”,夫就如同是妻的家长,对其行为负责,要求妻对夫百依百从,决不能有半点怠慢,夫也可以纳妾,甚至可以以“七出”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虽然有“三不去”对夫单方面休妻的限制,但是夫休妻的权利还是很大)。妻对夫的殴打等侵害行为,只能默默忍受,不能付诸诉讼,更不能加以反抗,否则会受到严厉惩罚,就算侵害严重甚至造成死亡等,夫也会照凡人有所减罪;而妻对夫的侵害行为却要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妾则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总之,妻妾对夫要绝对服从,勤恳祭祀祖先,延续后代,才可以免遭被休弃的命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健全,父子、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了一步一步的改变,当代社会不会再强调父权、夫权的绝对权威,也不会在法律里规定“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父子、夫妻更多是平等、互相扶助。但是,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在当代还是有一定影响。在许多农村,重男轻女、暴力干涉婚姻等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都是几千年来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的痕迹。为此,有关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条文,以次来削弱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的势力。

  欧洲社会早期国家权力的形成主要是循着经济发展的路径,而中国的国家权力是通过政治性的集权方式得以形成的,所以统治阶级更加注重王权的巩固,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儒家便是维护这一制度的“忠实奴仆”,儒家向往礼制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也。”(《礼记曲礼》)“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庄公十八年)荀子说得更明白:“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之等、长幼之差、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得其宜。”(《荀子礼论》),礼成为早期国家划分并确定社会成员尊卑贵贱地位及其相应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序上下,正人道也”(《白虎通德论》卷一,《礼乐》)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在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一切重要领域建构了一套贵贱有等、上下有序,极具严肃性和威严性的规范体系。统治者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天子、诸侯、各级贵族、平民以至贱民等阶级,不同阶级在社会中有不同的地位,各异的权利义务,权利从天子递减,义务则是从天子递增,权利义务并不对等。不同等级的人应遵循不同的生活方式规定,服装、饮食、房舍、舆马等都有严格的限制, "见其物而知贵贱。"(《新书》卷一,《服疑》。君主在整个社会中处于最高地位,对臣民拥有根本性权威,“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主对臣民生杀予夺的权利是毋庸质疑的。臣民对君主要绝对服从,任何时候都要为君主着想,不得侵犯君主的`权威,否则会成为“十恶不赦”的罪人,逃不了严厉的刑罚。地位高的阶级一般都能享受特权(如“八议”制度等),而且能支配、统治地位低的阶级,对地位低的阶级的侵害行为一般也能较凡人减等,而且可以以赎官法、官当法等逃避法律的惩罚,而地位低的阶级承担了大量的义务,对地位高的阶级惟命是从,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不然等待他们的只能是严刑竣法。不同阶级一般也不允许通婚,所谓“门当户对”是基本准则,特别是地位高的女方不得嫁给地位低的男方,不然会受到社会的唾弃。等级一般是世袭的,特权阶级永远是特权阶级,而贱民阶级只能世世代代做牛做马,不可能成为特权阶级,而且,不同种族中也有不平等,特别是在少数民族统治中国时,这种不平等的情形异常显著,人民都被划分为层次井然的阶级,无论政治、法律及社会各种待遇都依其顺序而定其高低…… 几千年过去了,中国法律得到了健全和完善,许多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都已剔除,法律向着平等、公平的方向发展,但是,儒家思想在中国还是根深蒂固,阶级观念还是在不少人心目中存在,有些官员自以为是特权阶级,整天鱼肉百姓,凌驾于百姓之上,而且官官相卫,形成了新时期的官僚集团,而百姓竟以为自己是弱者,不敢加以反抗,更不用说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世袭制”也没有完全消失,市长的儿子再差也能当个官,而百姓想当官却要费劲周折,这样,真正的英雄只能无用武之地。悲哀!法律究竟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平之如水”呢?我想最重要的是在执法过程中和社会活动中都要剔除阶级观念,真正做到法律、社会面前人人平等,给以公平的机会,则真正的平等指日可待。

  儒家成功地将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统一起来,在儒家心目中,家族和社会身份是礼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会秩序的基础。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延伸,建立了以“亲亲”、“尊尊”为中心的不平等但有序列的社会格局,强调了君父的绝对权威,构建了家国一体的牢固格局,这种格局维系了几千年,成为各个朝代的社会基础。直到现在,我们似乎还可以窥见其痕迹,国人的家国观念还是很浓重,这或许也是一件好事。

  法律反映着社会,也深刻影响着社会。可以说,法律和社会的发展脚步是一致的。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部中国法律史,便是一部中国社会史!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3

  打算读一本关于法制史的书后,看了推荐书目,最先吸引我的就是这本书的名字。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法律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辗转相承,绵延不断,形成了悠久的、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律历史之林,我想这本书里一定叙述了迷人、丰富的中国古老的法制文化和在经过战争、岁月和外来文化洗礼后,焕发出新的生机的中国转型后的法制文化。我读的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张晋藩的第一版次的《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出版时间为20xx年。

  作者张晋藩,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务院第二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1987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的带头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兼中国法律史学会的专业顾问、中国法文化研究会会长等社会职务。

  本书从多角度研究和剖析了中国法律的悠久传统,极大地丰富了对中华法系的认识,并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阐述了近代法律的转型,理出了中国法律古今的脉络。

  书中将法律制度与文化和历史人物的活动与重大事件叠现,探讨法律传统特征,具有强烈的历史真实感和可读性。

  中国古代法律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既有内在的连续性,又有因时因事而异的可变性和转化性,这二者并不是矛盾的。相反,没有可变性的法律传统是僵死的,不可能形成不同历史阶段的特殊风貌。

  但,传统决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也绝不是劣根性。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五千年中国的源头活水,需要科学的总结和吸收有价值的`因素,经验证明,对传统的反思越深刻、越彻底,越能准确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创造出反映新时代特色的中华法系。

  从本书的第一部分入手,讲的是中国法律的传统,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与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一样久远。书中是纵向的介绍中国古代传统的法律制度,结合我们现在所学的曾宪义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横向可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概括为四个发展时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4

  大约两年前,一位考上政法系统公务员的朋友推荐了这本书,虽然看得费劲,但终究还是看完,没有半途而费。他推荐的理由也很特别:好玩,而这个理由已足够吸引我看下去。

  确实,书里很多案例用今人眼光看,足够新奇,有的甚至可以说足够怪诞。不过,可能这才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本来面目吧,而且通过一些最日常真实却也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来表现,既反映社会日常运行的规绳,也反映这种运行的微观面目。如此,以前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了解,似乎有大而化之之嫌,了解的是作为整体的人们在当时如何怎样,但这个整体形象却往往缺少个体际遇作为支撑,缺少现场感和真实感。再对照这本书,理论的探讨和描述是建立在一个个真实生动的案例之上,显然说服力更强、论据更充分,读者也更容易形成概念。于是想到,所有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人其实都应该重视法制史方面的史料,而不仅仅局限治法制史的人,著名学者黄忠智先生早年几本著作在这方面其实就已经做了很好表率。

  读这本书,形成的概念有几个方面,其实从前也从理论上有所了解,但显然还没成为脑海中的`“概念”:

  其一,父权、夫权的权威,以及士大夫与庶人贵贱之别超过想象;其二,容隐是一种原则;其三,复仇是一种责任;其四,妾的地位如此之低;其五,官吏与官吏家属的特殊地位原来古今同一;其六,法律对行巫蛊之术者处之极重;其七,儒家以礼治世,法家以法治世,西汉之后儒法争辩已无形消失,儒家思想支配古代法典是中国法系的一大特色;其八,德治衍为人治。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5

  所谓“惊为天书”,大概指的就是这种书了吧,这也是看过所有的有关法学类的学术书籍中,迄今为止最震撼我的书籍之一。洋洋洒洒400来页,多有古文,却是没有感到枯燥无聊,文章也绝不佶屈聱牙,使得学术书籍也饱含趣味性和可读性。

  首先,这本书语言朴实无华,却生动活泼。作者对古代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阐述,尽量使用简洁纯朴的文字,将与近现代社会截然不同的`法律现象呈现出来。

  其次,案例是一大特点。这本书引用了大量的案例来佐证作者的观点,准确来说,是将案例与古代法律条文规定互为印证,两者相辅相成,作者只是从浩如烟海的古籍文献中筛选出来。但仅仅是这项工作,怕也是皓首穷经,非常人所能为之。

  第三,作者的治学严谨从这本书中可见一斑。文中几乎每页都有注释,且这些注释至少对许多法律人来说,都是鲜有耳闻的古籍文献。当然,也许对作者这样的大家并不算得什么,可在当时的法学学术时代,已经有如此严谨规范的注释体例和自觉意识,殊为可贵。须知,即使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事业重新迅速建设和发展,如此规范的注释体例,也是90年代中后期的事情了。

  瞿同祖先生的著作不多,却都堪称精品,尤以这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称道,可谓我国法律史中的经典名著了。对瞿同祖先生的身世,难免也有唏嘘之感,倘若没有那失去的十年,怕还会有更为精彩的著作出世吧。

  历史可以假设,却无法实验,谨向瞿同祖先生致以诚挚的敬意。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6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写于1939年瞿同祖在云南大学执教期间。这本书运用社会学的方法与范畴来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开创了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之先河。该书详细介绍了中国社会的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宗教以及儒家和法家思想,并籍此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全书不仅是一本中国法制史,更是一幅中国社会白描。

  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内容概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全书共分六章,前两章写家族和婚姻,中间两章写阶级,最后两章,一章写宗教与巫术,一章写中国历史上的礼法之争。家庭——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这样的行文脉络体现了瞿老“要了解中国法律的缘起、发生、发展和影响,就必须从底层的阶梯逐级而上”的历史观。

  瞿老在导论中提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作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古代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

  在正文中,瞿老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他指出,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长或族长除了生杀权以外,实具有最高的裁决权与惩罚权”。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节处理的再交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家族重视亲属关系中以辈分、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所形成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野,推重名分,尤重伦常。身份即是最权威的证据,法律只看名分,不问是非。如法律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反过来,子女对父母须以恭敬顺从为本,否则将不容于社会、法律。古代法中有关这一类的规定极为琐细缜密,不厌其烦,不惮其详。原则总是一个:家族高于个人,名分重于责任。

  第二章作者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古时婚姻的意义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它是完全以家族为中心的。男性的直系亲属,对子女拥有绝对的'主婚权,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无婚姻自主权。男女结婚之后,夫妻名义上是平等的,但在家无二主的最高原则之下,女子被排斥在家长之外,即使夫死,也只能由子或孙继之为家长。社会习惯和法律还对妻的财产权作了严格限制,妻对家庭财产只有行使权,而没有自由处分权和所有权。除了财产权之外,从夫妻的人格方面的关系来看,妻子是完全处于夫权统治之下的。“法律上夫的地位如尊长而妻的地位如卑幼”。在夫妻相殴杀的情形中,对于妻殴夫的,则加重处罚;而夫殴妻的,则减刑处罚。至于婚姻的解除,主要以七出、三不去为条件。“七出”一般指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嫉和恶疾,没有一项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的,全部是关乎家族的延续,与父母的关系等等。“七出”之外,离婚的另一条件为义绝。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等。此外,古代婚姻的禁忌也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一是同姓不许结婚;二是外亲之中有些亲属之间不准通婚;三是亲属的妻妾与其夫家亲属之间不许结婚。

  第三、四章都是对于中国古代阶级的研究。封建社会依照“身份、财富和权力的分配”这三个维度将人与人划分为不同层级,并且贵贱对立极为显著,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仪、丧葬、祭祀等皆有等差。这些差异不仅规定于礼中,而且规定于法中,采用法律制裁来惩罚僭越的人。古代的法律从来都是“王法”,它们只是贵族用以统治人民的工具,然而贵族却独立于法律之外,即所谓“刑不上大夫”,而皇帝是全然独立于法律之上。此外,古代特权阶级的家属也受庇荫而获得异于平民的法律地位,如对荣耀者的推恩和对犯禁者的株连。法律对于阶级的不同规定还体现在良贱间的不平等,良、贱相犯,根据双方身份予以加重或减轻处罚。如果良、贱之外还有主奴关系,则愈重或愈轻。并且,官吏与平民在司法待遇上也是截然不同的,法律上根本否认士庶在诉讼上平等的地位,涉及到两者之间的诉讼,无论士为被告、原告,均不使与平民对质,平民也不能当面控诉他。

  第五章解释了巫术与宗教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影响。在古代中国,虽然法律制裁与宗教制裁是分开的,但官吏因疑狱不决而求梦与神,帝王因灾异福报而修刑,执法官因个人福报观念而影响司法判决等等,都可以看出巫术与宗教和法律的功能关系是相当密切的。

  全书的最后一章瞿老上升到了意识形态的问题,探讨儒家和法家在维持社会秩序上的不同主张。儒家和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但儒家从根本上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社会应有分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礼便是维护这种社会差异的工具。而法家所注意的是法律、政治秩序的维持,认为国之所以治端在赏罚,何种行为应赏,何种行为应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能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儒家却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以道德教化的力量使人

  心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是最彻底的解决方式。法家则更重视客观的工具,以规矩拟法,主张治国以奸民为对象。秦汉的法律是由法家制定的,魏以后儒者参与了法律的制定工作,儒家思想开始支配古代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过程,此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本质上的变化。

  二.《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几点思考

  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瞿老引用的历史文献、法律条文(《史记》、《唐律疏议》、《刑案汇览》、《现行刑律》、《明会典》)的级别中不难看出,瞿老运用社会学的视角研究中国古代社会与法律时,仅仅将目光放在官府制定的国家法上,而忽视了在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社会起着重要作用的民间习惯法,忽视了中国古代社会自治领域中的法律现象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这就不得不使我们对他所得出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的正确性与完整性提出质疑。就中国古代社会治理方式的特殊性而言,国家法之外的习惯法似乎更为主要地调整着社会生活的秩序,它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

  其次,社会学是一门产生于19世纪末期西方的学问,当我们用西方的、现代的理论框架支撑下的社会学方法来分析、阐释中国传统社会时,许多值得争辩的问题就很可能会被遮蔽掉。

  三.结语

  瞿老以一个社会学家的敏锐眼光,将中国法律史自汉以来的变化发展,置于一个广瑈的社会背景之下,然后加以分析论证,并对法律史以往忽视的一些研究对象,如婚姻、家庭、宗教乃至巫术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功效进行了深入的考察,使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史学实现了重大突破。正如瞿老在该书导论中所说的那样,其真正关心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具体变化,而是蕴涵于条文变化背后的社会变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7

  很多年前读过,都不记得其中的内容了,想要了解中国礼法社会的发展渊源的话值得一读

  法律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它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也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中国反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二者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要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支柱。本书依据大量个案和判例,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及其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是相关学科研究的重要参考书。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8

  张之洞曾经说过:世运之明晦,人才指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是时,国运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中华现代学术的转型完成于该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学术与思想的新变,带动了社会各领域的全面转型,为中华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 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正是怀着这样一种精神,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为整体进行剖析,加以讨论与比较,以达到阐释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目的。除此之外,本书还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与法家思想,使中国现代学术的成功转型向前迈了一大步。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正如本书第一章所阐述的有关“家族”的相关法律。中国古代历代法律关于不孝罪的处置几乎都是以加重主义为原则。不分故意过过失,不分违犯的性质如何,也不考虑出发点如何,只要有了伤害长辈的行为,一律以重罪论处。甚至长辈的自杀只要与晚辈有关,晚辈都逃不了同样严重残酷的刑事责任,都属于背礼违法、罪有应得。儒家思想对“孝”的重视与强调,在本章关于亲属的刑罚制度中有了很好的体现。我们不难看出,古代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息息相关,中国古代的人治化,是与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这种不平等表现在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本书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妻子地位的描述。《说文》中写到,“妻与己齐者也”,名义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古人的传统思想是“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女子始终受男子的意志和权力支配,自生至死可谓都处于“从”的地位。在夫妻之间伤害对方的刑罚制度中,妻子伤害丈夫受到的处罚比伤害常人所应受的处罚更为严重。甚至强调了:不论是否有理由,妻皆不能行使自卫,即使在情势危急之下也不例外。然而夫过失杀妻例得不问,即使夫故意致妻死亡都有“妻命为轻,祖宗嗣续为重”为理由而俱入可矜。由此,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当今社会仍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而且并不是一时之间便可磨灭的理念,这种思想不是一时兴起的,而是已经传承了上千年,要使整个中国都改变这种观念,是一场仍将要延续很长时间的持久战。我认为,所谓的“礼”,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固化于社会秩序之中。虽然,这种社会结构可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也扼杀了社会应有的活力与创造力。这也是中国落后的原因之一。

  关于中国古代阶级之间的等级制度也分的非常清楚,儒家关于君子小人及贵贱上下的理论仍为社会的中心思想。管子云:“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材,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由

  此可以看出,当时社会生活方式的差异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说,衣履器物无一不异,“见其服而知其贵贱,望其章而知其势”,人们的社会地位从外表上便可一目了然。这种差异包括了:饮食的的限制,衣饰的材料、颜色,房屋的大小、装饰、材料,马匹使用的限制等各方面。甚至还在婚姻方面加以强制规定。婚姻的选择不仅受到父母的限制,也受阶级之间的贫富贵贱的封建思想制约着。士族必须自爱自重,不能与庶族通婚,为了保持家世血统的崇高,避免低门血统混入,阶级之间必须内婚,否则家世变不可永久维护了。在关于阶级内婚的规定,法律不但立有良贱为婚的专条,对于违犯者加以刑事制裁,更重要的是根本否认这种婚姻的法律效力,而予以撤销的处分。这些强制性的规定同样也与儒家关于“贵贱尊卑”的思想挂钩,可以看出中国封建思想的进一步严重化。

  除此之外,阶级之间的'差异甚至出现于法律条文之中。许多时代的法律都规定除了得到皇帝的许可外,司法机构不得擅自逮捕审问贵族及官吏。他们犯罪有“不受拘系刑讯、皇帝批准方可判刑、不佩戴枷锁、不适用普通的司法程序”等特权。虽然,在封建解体之后,不再容许各个政治单位不同的法律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大一统的同一法典,预示着法典不再属于贵族而是属于国家。法律是皇帝统治臣民的工具,主权命令全国所有的臣民,治人者和治于人者,贵族和平民都应遵守这部法典,一切人都在同一司法权以下,任何人不能超越,甚至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

  罪”的说法。然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观念根深蒂固,士大夫仍然会有关于刑罚的特权,他们总是设法垄断法律。处于当时的社会,绝对的平等主义始终不能彻底实行。因此,我们只能说法律在秦、汉之后有进一步的平等,贵族不再能置身法外,却断不能说秦、汉以后的法律已由不平等进入绝对的平等,不能武断地说贵族和平民处于同等法律地位。

  中国古代“视父权法律化为常理,夫为妻纲,妻受到丈夫的统治,阶级间的差异”等这些方面,与当今民主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格格不入。阅读本书之后,了解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结合,以及封建社会的强烈阶级性。与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相比,封建社会的法律特点是强调贵贱不同、良贱不同,在于一个“异”字。而当代法律强调人人平等,在于一个“同”字。两字之差,却代表了两种社会制度的天壤之别。古代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是一种荒唐的霸道!

  中国古代的不平等,是荒唐到不能再荒唐、霸道到不能再霸道的。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就是个人,对于古代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当今社会是断然不可接受的。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9

  最近因私事被惊扰,恰逢要翻译法律史的文章,颜老师就推荐了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给我,读完了结合生活有一些感悟,记录下来:

  1、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完全是建立在一种严谨稳健的等级制度之上,这一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权为核心,不断向外延伸,形成家族内部的伦理秩序。家族内部的等级制度构成了法律适用的微观前提,同时也是法律维护与保障的对象。如亲属间的侵犯,侵犯者与被侵犯者之间的辈分关系则尤为重要,以尊犯卑,处分较轻,以卑犯尊,则处罚由重。法律之适用取决于血缘之亲疏,而该亲疏关系则以服制为中心,形成一条长幼有序的数列,蜿蜒数千年,为中国古代等级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奠下基石。

  2、婚姻关系成为联结着一个个长幼有序的家庭之间的纽带,“婚姻者合两姓之好”,建立在“两姓”关系上的婚姻制度昭示着代表家族之间的结合关系。无论是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其核心问题都是家族利益。婚姻关系联结了不同的家族,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结构中,一个家族与其妻族的关系极为疏薄,婚姻关系更多是在社会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影响两个家族的关系。婚姻中较有意义的或许是妻的地位问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虽有“与己其者”之名义上的平等地位地位,实际上还是隶属于夫的权威。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仅为家族的附属品,出嫁之前从于父,出嫁以后从于夫,断无多少权利可言。而妾的地位更是卑微,“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并非家庭的一员,故非“合两姓之好”,女子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地位可见一斑。

  3、跳出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与婚姻的藩篱,阶级便成为在社会层面上划分等级秩序的标准。家族内部划分长幼有序的标尺扩张到整个社会,便成为尊卑有别的砝码。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细化至饮食、衣饰、房舍、车马,均可以以法律作出强制规定。阶级间的通婚成为禁止,以维护血统的纯正和阶级的尊贵。法律针对不同阶级作出了区别性的规定,亦有一根体现阶级间差序格局的数列蜿蜒而下,精准地对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作出度量。家族是个体的,在各个家族中以父权为核心形成一个以血缘为度量的同心圆以确认家族内部的秩序,而婚姻关系则使得各个独立的同心圆之间形成交集。在家族之上,整个社会则是由阶级构成,形成一种差序格局。每个个体在这一社会结构中都有自身的位置,或尊或卑,或主或从,或良或贱,每个人都有一个专属自身社会地位的烙印。针对这一社会结构,中国古代法律也相应地形成一种不对等的规范体系,它建立在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基础之上,小至于家,大至于国,“等级”二字成为构筑中国社会之核心所在,“法”与“礼”结合,成为维护这一有序的等级结构的工具。

  4、在现代活成封建大家庭的代价太大,不一定一荣俱荣,但必然一损俱损,因为归因模式已经变化。中国曾经的家庭是父权家长制,父祖是统治的首脑,又因为重视祖先崇拜,且无论是察举制还是科举制,考试内容又比较固定,所以曾经的子孙成就往往要归咎于所谓家风血脉。但独立意志是现今做学问或者做事业的前提,家风已经很难成为承继良好品质的介质,往往是固守的传承,在一个大环境里互相不断强化,专注于自己的'感受。若不想反思,每一个人就要不停扮演长辈曾扮演的角色,循环往复不停成为对方影子的复刻,互相维护彼此然后亲亲与共,将底色不停固定渲染。而对于权利的贪恋往往会造成许多中国当今父母对于曾经父权家长制的追忆,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亲子关系里父母会太入戏,将这个头衔看作皇帝与官位,要有威权与帝王术要高高在上,孩子要在手下噤若寒蝉隐忍不发积郁成劳,反过来对外宣称孩子懂事乖巧听话,往往太平表象之下已有祸根埋下。

  5、要了解舆情,可以不接受一些基于此的规则,但要看透这些规则为什么暗暗盛行,然后不反驳不回应不服从。因为种种社会心理根本改变不了,即使现在已经缺少这样的土壤,也不能骤然稀释。环境的捆绑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不要企图期待一个人会与他生长的环境截然不同,除非能够不停跳脱不停反思诸己,才有一线可能。

  6、不要尝试去改变任何人,若有人做了攻击伤害自己的事也不要急于反击。不提醒不告知不报复不陷入情绪更不累及无辜孩子,一来脏了自己的手,二来是自己心胸不宽阔的表现。要相信身边人的认知和格局,从来挨骂的都不是丢人的,骂人的才是。静观其变,不阻止任何人帮助曾攻击自己的人,也不阻止任何将他们推下悬崖的双手。公道自在人心,把自己该做的礼数做全,可以向身边人袒露自己的脆弱,相信他们的选择,接受他们的安慰与支持。

  7、往往一个人如何指责别人便体现了他如何看待自己,很多时候对他人的愤怒往往是出于从别人身上看到了自己的映射,人性最深刻的恐惧便是对自我的厌恶。

  8、永远不要害怕承认自己的错误也不要害怕别人指出自己的错误,无论是因为观念差别还是自己陷入情绪鲁莽,要能推己及人冷静分析因果,了解到自己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而不是囿于自己的感受大为光火,能够跳出风俗习惯格局放宽,对学术观点的包容要从对生活观点的包容开始。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10

  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对于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律史的人来说可谓是不可不读之经典著作。笔者初入法律之门时,曾读过梁治平先生的《法辨》一书,先生在《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一文中归纳了他读此书时归纳的两个命题:“第一,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第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在阅读前述书籍和文章的基础上,谈谈我对阅读该书后的一些认识。

  一、本书论点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家族、父权、教令权、财产权、身份权,推及到婚姻的禁忌、缔结、解除、妻子的权利义务,再延伸到社会生活中的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礼仪式、丧葬、祭祀差别,阐明了贵族特权,人的良贱、主奴之分,之后讲到了巫术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最后对儒法两家思想进行了释明,得出中国古代法律的家族主义和阶级两个特征。该书分六章,前两章写家族、婚姻,之后写阶级,再后写巫术与宗教,最后上升到意识形态方面的儒法两家思想。家族主义的核心在于父权,作为一家之主的父有对子女的教令权,有对财产的处置权,能够决定子女的婚姻状况,在亲属相犯的事件中,作为尊亲属的父和依托父权产生的其他尊亲属都享有一些优越的权利。代刑、缓刑、免刑的得利者仍是尊亲属,复仇案中也多是子女报父仇。而关于婚姻,更多的是保障夫权,上事夫家宗庙,下继夫家香火。女子归入夫宗后,其权利是从属于丈夫的,夫殴妻减刑,妻殴夫加刑,妻对于夫之尊亲属有诸多义务,遇离婚,妻又处于劣势地位。父权和夫权正是家族主义的体现。阶级的差别体现在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礼仪式、丧葬、祭祀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人有良贱、主奴之分,贵族及其亲属享有诸多特权。阶级、种族有不平等性。巫术宗教与法律的功能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古人相信神喜欢正直无罪的.人,官吏常因疑狱不决而求梦于神,人君常因天降灾异而重理冤狱,又有官吏因福孽报应而为受刑者开脱。秋冬行刑,遇祭祀日停刑,可见法律受神与宗教影响。而害人之巫术又为法律所禁止。意识形态方向上的儒法两家思想,儒家主张伦常纲记以及礼影响下的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别,法家则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儒家主张德治,法家主张重刑。自汉以后,以礼入法,法律儒家化逐渐形成。

  二、读书感悟

  人的家族身份和社会阶级身份的学理支撑在于儒家思想中的礼,礼的实质在于求异,故在家族中产生贵贱、尊卑、长幼、亲属之别,在社会阶级上产生贵族、官吏、平民、贱民的划分。古人常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简言之,礼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贵族、官吏,刑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平民。统观全书不难发现,家族、婚姻两章中,作者在阐述观点时,清之前多扼要简述,清代则多引用《刑案汇览》中的案牍。观察这些案牍,主体多系平民,对这些犯罪的平民,刑是不可避免,礼的应用只是调节刑罚轻重的依据。而在阶级两章中,犯罪之贵族、官吏适用“八议”、上请、官当,至于死刑亦多能全其体面,而主犯奴、良犯贱,罪要轻很多。此皆赖于身份之取得,维护身份的又恰恰是礼。

  三、婚姻略论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时常会想到曹雪芹先生的《红楼梦》一书。更兼瞿同祖先生在论及丧葬礼制时对秦可卿与贾母的丧事进行比较,更激起笔者通过《红楼梦》中的人物、故事来简要论证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婚姻。“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事。”贾、王、史、薛四大家族。贾政与王夫人结为夫妻,王熙凤又嫁于贾琏,这种被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中称为“上山”型的婚姻,确实使贾府一度达到鼎盛。林黛玉父母的亡故,其自身的体弱多病,“回乡”型婚姻的不利,使得宝黛很难实现木石前盟。相反薛宝钗条件要好很多,薛姨妈与王夫人是亲姐妹,薛家本身又是四大家族之一,在贾薛两家日渐衰微之际,两家依婚姻关系的结合在当时情况下是不二之选,金玉良缘已是注定。至于其中涉及明清律禁姑舅两姨姊妹为婚,弛其禁,清代以例废律,听从民便,该律条之禁忌成为具文。婚姻缔结中父母有绝对主婚权。早期中国法律中对阶级婚姻的禁止,常使笔者联想到古印度法中的种姓制度,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大种姓的禁止通婚。与之相比,中国古代阶级婚姻文明很多。综上可见: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受礼教影响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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