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传销口号段子
微商传销的表现形式及法律风险预防
微商“传销”的表现形式及法律风险预防
一、什么是传销?
可能有不少朋友认为“空手套白狼”才是传销,有实物商品销售的便是直销,营销,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即便有真实商品的认购,也不妨碍其是一种变相收取入门费用的形式。从本质上来说,不以最终的消费者消费而是以发展下线作为盈利来源的商业行为都可以视为传销。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传销的形式也在不断的变化,许多传销借助新的信息平台粉墨登场了。继央视315晚会曝光“微传销”后,工商总局也发布了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认定一些传销组织采用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推销产品和服务,从事传销活动。
二、微信销售行为分析
大家每天都会刷下朋友圈,可能会比较反感朋友圈里疯狂刷屏销售行为,可能会见到一些做微商的朋友转发的一些段子,比如:“传销是什么传销是给你讲课,3万块钱让你挣1千万,那些穷疯的才相信,那是给你洗脑!直销是什么直销是你入会员,你在拉一个给你反钱,只要你下面的拉人就和你有关系,就给你钱!微商是什么你自己进货自己挣钱,和任何人没关系,你愿意做,我只是你的仓库,给你发货!别在用自己的无知去笑话别人的专业!”然而事实上是不是这样呢,是不是就像上面所说的那样,“微商”式的销售就会涉及到传销呢?当然不是。只不过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传销的方式发生了改变而已。
(一)分级代理是否属于传销
要谈微商传销,仍要探讨传销的本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对什么是传销有了一个精确的定义:“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通俗地讲,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等要素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可能有不少朋友会认为“空手套白狼”才是传销,有实物商品销售的便是直销,营销,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理解。《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也属传销行为。可见,即便有真实商品的认购,也不妨碍其是一种变相收取入门费用的形式。从本质上来说,不以最终的消费者消费而是以发展下线作为盈利来源的商业行为都可以视为传销。
而微信中疑似传销的营销模式普遍采用的便是这种分级代理制度,比如:1.做代理无需加盟费用,直接购买货物就可以成为销售代理;2.品牌代理有多个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而最高等级的代理商则需要一次拿货数万元以上;3.成为代理后,就可以发展次级代理,也就是俗称的下线。每个层级的代理拿货价格不同,赚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越高级别的代理依靠发展下级代理获得的收入越多。这种分级代理制度无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传销活动的组织形式和盈利模式的认定标准。
(二)“微商传销”有何新特点
说起传销,可能有的朋友会记得有位叫慕容雪村的作家写了篇专题报道文章《卧底传销23天》,在这篇专题报道中他描绘了传销
人员的生活景象:一群人挤在狭小的屋子里,热血沸腾大声地呼喊着“我要发财,科学致富”的口号。许多人认为传销组织简直就是一个笑话,自己一定不会上当受骗;但当自己身处骗局之中时,却又往往一点也没有察觉。而最为关键的是,微商传销与传统传销相比已产生诸多变化,一切活动围绕着微信或者QQ等通讯工具或社交平台展开,上线与下线之间甚至根本没有见过面。相较于传统监禁成员,演讲上课的洗脑手段,微商传销的`手段往往更加温和,甚至连发起者本人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进行传销的情况都时有发生。
从目前看来,“微商传销”与普通传销相比具有以下新特点:
1.迷惑性更强,可能被包装成正常的商家营销手段。例如会员优惠折扣、分享到朋友圈返现等等。同时,这些商家通常真的有商品,但商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类似化妆品、服装和玉石首饰这类商品,价格弹性大,普通用户往往很难判断其是否为正品,也难以判断其实际价值。
2.单个用户受骗金额小。传统传销的入会金额往往在3500元到10000元之间,而微商传销的入门金额相对较小,即便用户发现被骗,往往也懒得报警,最多向平台举报这些商家,作为消费纠纷处理而已。
3.受骗人数总体数量巨大。每次骗取的金额虽然变小了,但得益于微信庞大的用户基数,以及朋友圈信息传播的快速,实际的案值往往不逊色于过去的传销案件。
4.作案成本更低,不需要培训下线,不需要活动场地,一部手机、一台电脑就可以开始作案。即便被举报,也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惩罚,换个ID就可以再次上线。
正是由于上诉这些特点,使得微商传销无所不在,甚至许多人参与其中而毫无知觉,同时由于它的迷惑性更强,也提高了平台的监管成本,让微商传销得以生存和蔓延。
三、“微商传销”有何表现
微商传销尽管花样百出,但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再新颖的形式也脱离不了其诱骗的本质,诱骗(当然传销者可能意识不到自己在骗人)“朋友圈”的亲朋好友加入其团队便是其最终目的。在这里简单归纳列举一些其最外化的行为表现:
1.不熟不杀。微商实际上依托于社交软件和平台,即所谓的熟人网络,传销者利用亲朋关系而非产品本身的质量为商品或商家的信用背书,向熟人推销或是拉拢入伙。
2.炫富晒单。通过虚假续传,宣扬不劳而获,往往打出轻松赚钱的噱头,如今天转发某某微商月入过百万的新闻,明天发发自己开名车喝名酒的照片,后天再晒晒软件制作的销售记录等,引诱意志力薄弱、贪慕虚荣的人入彀。
3.吹捧产品。推销的是名不见经传的产品,品牌往往或假冒或山寨,或者干脆没有品牌,但价格异常,远高于市价、远低于市价都有可能,但对产品质量各种吹捧,却不提供任何资质证明。正所谓“醉翁之意不在酒”,拼命宣传产品目的不是卖产品给消费者,而是通过吹捧自己的事业,来吸引下线代理上钩。
4.夸夸其谈。热衷于传播鸡汤,大谈商机,着眼未来,各种引经据典,古今中外各路大神无不为其代言呐喊,吸引热血青年加入他们的团队。
四、“微商传销”有何法律责任
微商传销尽管形式有所变化,但其“传销”的本质没变,其违法本质也不会改变。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微商传销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则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2.刑事责任。根据公安机关的立案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基本量刑就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则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情节严重作出了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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