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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金融司法环境调查报告
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金融、经济的发展程度。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从金融生态环境的构成要素看,金融司法环境建设是核心、是关键,直接影响社会诚信状况,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直接影响到一个地区科学发展的水平。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是人民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必然要求和职责所系。为深入了解当前在金融司法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金融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发展,笔者以法院为例,通过登门走访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联合召开座谈会、对审判和执行的涉金融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等形式,就人民法院如何为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了针对性推进措施和建议。
一、从金融诉讼案件看金融司法环境现状
以法院为例,20xx年至20xx年,法院共受理涉及金融纠纷案件1364件,审结1642件,标的额2.3亿元。金融诉讼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近年受理金融诉讼案件数量有下降趋势,但标的额呈上升趋势。法院受理和审结金融诉讼案件的情况是,20xx年受理562件、审结456起、20xx年受理332件,审结682件、20xx年受理255件、审结198件、20xx年受理215件、审结266起。从标的额来看,20xx年,标的额近1亿元,20xx年,标的额为3063万元,20xx年,标的额为4810万元,20xx年,标的额为5572万元。
(二)金融诉讼案件的主体涉及金融机构较为集中,被告以自然人为主。在受理的1364件案件中,信用社案件1210件、工商银行案件119件、农业银行案件21件、中国银行案件6件、恒丰银行案件4件,邮政储蓄案件3件。其中,农信社借贷款纠纷案件达到了20xx%以上。从案件主体来分,被告为自然人的案件1224件、法人的案件140件。
(三)金融案件胜诉率较高,但执行困难。因金融纠纷案件多为借(贷)款合同纠纷,一般是被告承认借(贷)款事实和数额,无证据证明的事由抗辩。但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有的企业出现效益下滑、经营不佳的局面,有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各行业中抗风险能力差的企业可能出现破产,有的资金周转困难,背负巨额债务等。在此情形下,企业主弃企逃债,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破产清算等案件将会增多,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当事人执行能力降低,影响了法院的审执工作。
(四)大部分案件缺席审理。近三年来,金融纠纷案件缺席判决占结案总数的80%以上。主要原因:一是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二是大部分当事人对庭审存在消极心态。虽经法院传票传唤,但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抱着借款是事实,反正没钱偿还,担保人则抱着反正钱不是我贷的,法院怎么判都无所谓的心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三是隐名贷款大量存在。借款人及担保人法律知识淡薄,往往在信贷员和真实借款人的哄骗下,认为我既没拿钱,就不担责,不参加庭审。
(五)生效判决的执结率低。执行案件从数量上看虽然不多,但是标的额较大,达2.8亿余元,执行起来较难。20xx年至今申请执行的存案共计639件,实际执结率仅为55%。
二、金融司法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20xx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对中国50个大中城市的研究结果,法治环境在金融生态环境各要素中的权重为19.5%,居于首位,但金融司法环境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债权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部分债务人企业已停产,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无力偿还债务。部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可执行财产。有些债务人恶意规避法律,通过脱壳经营、转移优良资产重新注册公司等形式恶意逃债。
(二)债权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是贷款没有担保或者保证人没有履行能力;二是担保物存在瑕疵难以变现,或者债权人对担保财产处置不力而丧失部分优先受偿权;三是对企业经营缺少监控,案件起诉后债务人已经无履行能力或者金融债权与企业职工生存利益严重冲突;四是财产保全线索提供不及时,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被另案查封而不能执行。
(三)金融纠纷潜在风险自始存在。首先是金融部门贷前审查不严,个别信贷人员对申请贷款人审查不到位,盲目放款,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其次是金融机构贷后监督不力,一些金融机构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私贷公用”的现象也大量存在,致使许多贷款难以收回。再次,担保制度流于形式。有些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对保证人是否具有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不加以严格审查,债务人互相担保,借款人和担保人重复担保的情况严重存在。另外,有的金融机构采用人员流动机制,信贷人员一般三年岗位轮换,工作热情不高,缺乏责任心,贷款催收不及时,导致到期债权和担保超过诉讼时效,这都是引起金融纠纷案件大量出现的潜在因素。
(四)执行的法律困境,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还款能力考察不严格,抵押物的估值虚高,有的在经营过程中,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了无还款能力,致使许多案件到了执行阶段面临着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局面,如许多金融贷款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企业,常常是以厂房、设备作抵押,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企业职工下岗,致使案件迟迟无法执结;还有的情况是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仅有一套住房,被执行人在贷款时就用这套住房作为抵押,按照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必须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住房就是这种保障之一,在执行中也叫作做豁免执行的财产,这样一来,许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滞留在法院,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五)个别金融机构不配合、查询难、效率低。20xx年,法院在执行某银行申请执行小门家镇某村委会贷款纠纷一案中,法院执行干警在该行某所冻结了该村的存款,而该部门负责人私自将该存款转移,法院限期让其追回被冻款项,但其至之不理,最后造成了该笔冻结款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法院的执行工作离不开各金融部门的大力配合,法院在与各金融机构配合环节上还存在较大的问题:一是部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各网点间相互扯皮。20xx年9月,法院在执行一起行政征收案中,法院干警在某银行将被执行人的存款20余万元进行划拨时,该行工作人员以电脑系统出故障为由拒不配合。经过4、5个小时的协调,仍未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在工作中还存在,查询时,只给查询本营业所的存款记录,而不提供被查询人在本机构内其他营业网点的存款情况,有的即使提供了被查询人在其他网点的存款信息,也只能让执行干警到相应网点办理手续,浪费了许多时间。二是有的金融机构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主要因为金融机构中还有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为私人感情牺牲法律权威。
三、法院为优化金融司法环境做的有益探索
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不仅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重点,也是一大难点。做好金融案件的审执工作,对维护金融信用,保护金融债权,稳定金融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以法院为例,看其积极参与金融司法环境建设的有益尝试。
(一)开通绿色通道。在立案阶段,法院根据各银行的申请,及时采取必要的诉讼保全措施,为案件的执行打好基础。对部分金融机构,采取缓交诉讼费,帮助金融机构解困排难。三年来,共缓交诉讼费460余万元。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边立边执。对一些急、难案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受理,优先审理,快速审结。
(二)设立专门审理、执行机构。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由法院民二庭集中办理,由专人审理,难案业务骨干把关,民二庭在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也积极为银行核销呆坏账。今年的执行机制改革把金融纠纷案件全部调到执行指挥中心集中执行,法官队伍精干,设施配套完备,办案公正高效。
(三)在审理中加大财产保全和调解力度。注重对金融机构案件审理中财产保全,及时提示金融单位搜集被告人资产线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在立案和审理阶段查询核实被告人地址。加大调解力度,只要被告到庭的,法院都尽力调解,这也有助于银行利益的最快化实现。
(四)加大金融案件的审、执力度。依法穷尽一切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债权。如20xx年自3月份开始开展为期四个月专项集中清理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活动中,审、执结不良贷款案件500余件,标的额1.1亿元,审、执不良贷款案件数量同比分别上升了121%和183%。
(五)健全执行威慑机制。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到强制措施,通过媒体曝光恶意逃债被执行人等措施,使得部分案件得到解决了顺利执结。六是结合司法实践,及时向金融单位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司法建议。法院与全市19家金融机构建立了共建机制,通过定期走访、座谈等方式,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和开展专题法律知识讲座,三年来,共开展法律讲座20余次,为金融机构提出司法建议100余条。
四、关于优化金融司法环境的推进措施和建议
“金融生态环境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区域的软环境和文明程度,而且也直接影响到该经济体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从一定意义上讲,金融生态环境就是竞争力。”20xx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金融是地方经济发展的血脉,地方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支持。当前,经济运行存在不可忽视的通胀压力,金融机构非常严峻,法院作为金融秩序的维护者将高度重视金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通过审判和执行充分发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法院成立专门机构,继续加大集中清理金融执行案件力度。法院成立维护金融秩序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执行和商事审判的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执行局,执行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执行局办公室主任、商事法庭庭长及立案庭庭长任副组长,主要是协调好与各银行之间审、执工作,确保在最短时间内维护好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抽调精干力量,开展清理金融执行案件活动。在活动中要求达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必须执结,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在完成“四查两报”的工作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将这部分案件退出执行系统,最终达到将全部金融系统申请执行案件清理完毕的目标。
(二)加强外部联动,加大法院与金融部门的配合力度,共同营造更加和谐的金融环境。之前,法院与各银行、信用社也建立了一些联动机制,在法院依法查询被告或被执行人开户银行、帐号、存款余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时,多数部门也都能积极协助配合。但也存在着有些部门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等阻挠情况。法院每半年与各金融机构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制定对恶意失信行为的联合制裁办法。对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加大惩处力度,对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的,金融机构将其列入“黑名单”,拒绝其贷款或限制其贷款。充分利用省高院与省人民银行的联动机制,将相关需查询信息层报至省高院,在全省范围内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建立贷款人和担保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贷款人和担保人贷款、诚信情况以及一些诉讼信息包括恶意逃债、不依法履行合同情况通报给金融系统,金融系统也将有关信息通报给法院,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和执行风险。
(三)要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在立案阶段,要根据银行的申请,及时采取必要的诉讼保全措施,为案件的审理执行打好基础。根据金融案件的性质和繁简程度,实行简案快审、难案精审。金融纠纷审理人员要加强对新类型金融纠纷案件的研究,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使案件判得公、判得准。继续把金融纠纷案件作为执行工作的重点,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方法,努力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和执行效果。
(四)其他建议。一是建议各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加强与法院的配合联动。人民银行在研究制定金融生态环境绩效指数考核指标时,考虑将金融司法环境建设作为重要一项,有所体现。各金融机构要在依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法制教育,积极协助配合法院做好查询、扣划、冻结等工作。二是建议市委、市政府将法院对金融机构的支持纳入加分奖励范围,为法院审理和执行金融机构案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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