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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参考
一、行政许可事项
扬州市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1997年4月30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许可表格
项目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许可 | ||
审批主体 | 区卫计委 | ||
审批权限 | 决定审批权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 ||
权力来源 | 分权( )授权( √)委托( ) | ||
申请条件 | 1.全区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经培训考核合格人员; 2.在区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 | ||
申报材料 |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按下列顺序左侧装订成册;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5、医师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护士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6、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7、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含考核审批表上粘贴1张); 8、区卫计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 ||
审批程序 | 1.机构内个人提出申请; 2.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材料并培训考核, 3.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发证。 | ||
审批时限 | 60个工作日内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 ||
收费依据 | 未收费 | ||
收费标准 | 未收费 | ||
颁发证件 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 ||
审批方式 | 单独审批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类(√)非行政许可类() | ||
是否已进入 行政审批大厅 | 是 | 是否已纳入 电子监察系统 | 是 |
三、行政许可对象
1、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开展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2、凡在扬州市范围内开展婚前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符合扬州市城区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婚前医学检查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6、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7、分别符合《江苏省婚前医学检查评审细则》、《扬州市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评审细则》、《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扬州市助产技术评审细则》等要求。
8、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医师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主检医师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生儿的经历。
3、掌握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及技术;
4、经过扬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岗前培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者;从事助产技术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的理论考试合格后,并通过扬州市级助产技术实践技能考核20**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20**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
5、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免予专业培训和考核: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以上;三年内无医疗事故。
6、符合审批: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2、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3、相应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医护人员,应统一由其所在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或《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免试资格审批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3、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4、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不包括助产技术免试对象);
5、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还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六、审批程序
1、申请者提交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据。
2、材料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书。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评审小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审核合格者,及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及时颁发从事相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5、相关材料最后统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
七、收费标准
(一)工本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10元;
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5元
(二)收费依据:
苏财综(1996)139号
苏价费(1996)361号
八、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母婴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执业许可有效期限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
十、校验制度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实行年度校验制度。
(二)申请校验时间:
各相关机构应当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校验提交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一式叁份);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影印件及副本;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影印件;
4、相关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名单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影印件;
5、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年度工作总结。
(四)校验程序:
同上述审批程序。
(五)校验期限:
同上述办理期限。
(六)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本审批程序和办理期限向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重新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十一、其他事项
1、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相关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学时。
2、批准开展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变更
服务许可项目,应当依照本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终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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